多次讨薪未果,“一站式”法律援助为农民工保驾护航
2024-12-24 12: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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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前后后跑了好多次,两个公司推来推去,实在是太折腾了,在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李密律师的帮助下,终于追回了所有的工资,没有你们,我们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了,感谢你们!”
2024年7月,受援人代表将一面印有“无偿服务解民忧,法律援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
务工赴异乡
无奈讨薪难
图片来自网络
2022年4月,何某等6名外来务工人员开始在余杭区闲林街道为A公司提供外架劳务,A公司却要求其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报酬仍由A公司发放。6月,A公司拒不支付4至6月劳务费,拖欠金额共计11.7万余元,何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
2023年12月,何某一行人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向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受理了申请,审核后指派了援助律师。
援助有温度
维权有力度
因该案涉及人数相对较多,受援人前期多次催讨均无果,援助中心不仅要做好维权工作,更要建立受援人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尤其在春节这个特殊时间节点,要尽最大努力让受援人在春节前拿到报酬,安心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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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沟通具体情况,并对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分析。援助律师认为,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劳务报酬纠纷,可以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与具体案情,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作为相关责任人,从而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权益。
本案中,B公司与受援人签订劳务合同,应当对受援人的劳务报酬承担支付义务。而A公司是涉案项目的总包公司,劳务合同明确是为A公司的项目提供劳务,该班组人员的工资一直是A公司直接发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结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因此,援助律师认为A公司对于拖欠的劳务报酬也应承担支付义务。
根据援助律师代理意见,该批案件采取了将A公司、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维权策略。诉讼过程中,A公司主张只是用工单位,没有与受援人签订任何劳动、劳务合约,受援人应该找B公司讨要工资。B公司则主张受援人前期工资一直都是A公司亲自发的,故工资应该直接找A公司。A公司、B公司均不愿支付劳务报酬。援助律师考虑到诉讼周期长,秉持尽早让受援人拿到报酬的原则,决定从调解入手,多次与调解员一起耐心地为A、B两家公司释法说理。
2024年1月16日,三方就劳务费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劳务报酬仍沿用之前的方式,由A公司直接支付给受援人,所欠金额分期支付,2024年2月8日前(春节前)先支付一半的报酬,共计5.8万余元,余款应于2024年6月30号前付清,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调解容易执行难。2月7日,受援人如期收到了第一笔劳务报酬,拿着这笔钱安心地度过了春节,但本应于6月30号前支付的第二笔钱却迟迟没有收到,受援人又联系上援助中心,着急地咨询应该怎么处理。
援助中心安排援助律师安抚好受援人情绪后,立即联系了A、B两家公司,告知不履行调解书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普法教育。7月11日,6位受援人终于收到了全额尾款,纷纷向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表达感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劳务报酬纠纷,焦点问题在于与受援人签订劳务合同的公司和实际用工并发放工资的公司并非一个主体。援助律师从实际情况入手,将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最终促成三方达成一致,并督促责任方按约履行,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更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余杭区法援中心和援助律师积极履责,多番努力,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便民利民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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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法援中心、余杭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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