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024-12-11 2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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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岳阳楼区
填报日期:2021年4月26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身份证明
证明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行政法规
民政局
申请举办社会组织的单位、个人
√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3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2
场地使用权证明
社会组织具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行政法规
民政局
申请举办社会组织的单位、个人
√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3条
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事项进行了尽职审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行政法规
民政局
各业务主管部门
√
行政
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
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3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社会组织具备开办的资金要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行政法规
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前任法定代表人尽忠职守,无侵害社会组织财产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行政法规
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
行政
许可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组织存续期间遵守了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
行政法规
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7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慈善信托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中关于设立备案。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备案申请书。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慈善信托的名称;(2)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4)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受托人报酬;(10)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6.其他材料。
行政法规
民政局
公安机关
√
行政
许可
8
金融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慈善信托备案
行政法规
民政局
主管单位
√
行政
许可
9
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慈善信托备案
行政法规
民政局
银行
√
行政
许可
10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需提供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并承诺真实有效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居民个人
√
行政
许可
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十条: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11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是在校学生的提供在校证明)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等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承诺真实有效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15号)第十五条 申请(二):如实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管理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行政法规
街道(乡)
相关单位开具
√
行政
许可
12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网格信息、救助原因
居民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承诺真实有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章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行政法规
街道(乡)
相关单位开具
√
行政
许可
13
劳动能力
申请人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条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社区)
√
生活来源
申请人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条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社区)
√
行政
许可
财产状况
申请人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条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社区)
√
行政
许可
赡养情况
申请人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条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社区)
√
行政
许可
抚养情况
申请人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条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社区)
√
行政
许可
扶养情况
申请人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条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社区)
√
行政
许可
14
孤儿父母双亡(失踪)证明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点
行政法规
楼区民政局
医疗机构或法院
√
行政
许可
15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办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行政法规
楼区民政局
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行政
许可
16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办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行政法规
楼区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行政
许可
17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办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行政法规
楼区民政局
计划生育部门
√
行政
许可
18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办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行政法规
楼区民政局
计划生育部门
√
行政
许可
19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办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行政法规
楼区民政局
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行政
许可
20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出示的失踪公告)
办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行政法规
楼区民政局
医疗机构或法院
√
行政
许可
21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办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行政法规
楼区民政局
公安机关或公证处
√
行政
许可
22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办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行政法规
楼区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行政
许可
23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法律援助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3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
法律援助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给付
24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行政
许可
25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和协议
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行政许可手续
1.《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行政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
√
行政
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 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 ,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许可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26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证明表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内部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14]29号)第一条:拟设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资格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无犯罪证明2 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
地方性法规
金融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
√
行政许可
27
营业执照
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法规
财政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28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行政法规
财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行政许可
29
失能或半失能证明
办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岳阳市老龄委 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岳阳市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岳老龄发[2014]2号 三、补贴范围与任务:补贴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年龄65岁及以上;
(2)低保对象;
(3)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
行政法规
楼区民政局
县级及以上医院
√
行政
许可
填表人:郑聪思 电话:15507309017
备注:
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市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