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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上表中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上表中第3、5、7、8、9、10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第11项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参会股东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23年5月1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5:00)。
2、登记地点: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设在公司证券部内),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出席会议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邮政编码:211300
电话:025-57350997
传真:025-57350977
联系人:孔德飞、缪佳月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一: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165”,投票简称为“宝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有效期: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说明:
1、授权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授权委托人对上述审议事项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和“弃权”,只能选其一,多选或未选择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3-012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9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9日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书先生主持。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报告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了《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该议案中担任公司董事人员薪酬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该议案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该议案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报告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认为,本年度,公司继续推进内控建设,修订完善相应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强化制度执行力,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监事会对此报告无异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由于项目施工尚未开展,将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该议案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通过了《公司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本次计提及核销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1)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进行的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变更,根据不同内容以通知规定之日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案》;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可以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公司收益,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额度内及决议有效期内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该议案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3-018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等有关规定,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09号《关于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1年7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211,72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8,868,797.1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680,491.6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188,305.47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1)0008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2022年度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使用情况为: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7年11月10日,公司制定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经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11月,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2013年6月,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再次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2020年9月,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2021年8月27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高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淳支行”)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高淳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一一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学”、中泰证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为“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各方均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表。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方式、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2022年度无实施方式、地点变更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2022年度无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情况。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和9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和10,0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期足额归还。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根据2022年7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经2022年8月5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额度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现金管理期限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到期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2022 年 9 月 10 日至 2023 年 9 月 9 日。公司于2022年9月使用1.5亿元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报告期内不存在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全部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募集资金项目已完成环评等工作,因所在地“能耗双控”政策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投入尚未正式开始。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3-013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月 1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经营状况,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现金分红方式实施。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23)00082号《审计报告》,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4,482,382.84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448,238.28 元,尚余31,034,144.5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33,620,152.84元,扣除已分配2021年度分配红利22,058,095.11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42,596,202.29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903,062,020.02元,其中资本公积金719,319,114.18元。
拟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35,269,837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410,793.4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本次分配,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若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按照“现金分红总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二、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是公司积极回报广大股东的具体表现。本次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充分考虑了当前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一直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公司董事会拟定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下一年度资金需求和未来发展等因素,公司具有现金分红的条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之现金分红政策,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监事会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五、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3-019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22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3年4月28日下午15:00-17:00 (星期五)在全景网举办 2022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t) 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总经理芮益民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玉生先生、独立董事李东先生、总会计师陈洪明先生、保荐代表人许超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 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提 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3年4月 26日(星期三)15:00前访问 https://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 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3-016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5号规定,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拟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处理。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印发的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之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解释第1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1)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进行的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变更,根据不同内容以通知规定之日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3-017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月 19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 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在上述额度内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累计投资余额不超过30,000万元。
3、投资品种:
(1)理财产品:公司拟购买的理财品种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优质的短期理财产品,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12个月以内(含)的理财产品。
(2)国债逆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短期国债逆回购产品。
4、资金来源:投资的资金仅限于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5、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自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结合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授权额度内合理开展投资,并保证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2、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市场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稳健型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3、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批准执行,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进展等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4、合规审计部门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核,并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进行把关,并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紧密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控资金安全。
三、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风险
① 市场波动风险:尽管短期理财产品属于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其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② 收益不确定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③ 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国债逆回购风险较低,所使用的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能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自有资金相对充裕,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日常经营、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和国债逆回购投资,获得一定的收益,可降低资金整体成本,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获取更多的回报。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含30,000 万元) 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可以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公司收益,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额度内及决议有效期内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
六、备查文件
1、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独立意见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3-020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
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名孔维来先生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提名孔维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本次非独立董事的补选尚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任期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聘任吴一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孔维来先生、吴一鸣先生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21日
附件:
孔维来先生: 1968年12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公司技术科副科长、科长、技术中心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制造部长,2007年3月至2022年3月任子公司南京红宝丽聚氨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4月至今任南京红宝丽聚氨酯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南京市劳动模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孔维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0,000股,持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205%的股权,是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占1%,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孔维来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吴一鸣先生: 1971年5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2年7月毕业于南京化工学院高分子专业。1992年至1999年,在公司任技术员;1999年至2002年,任上海红宝丽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至2102年任公司市场部部长;2013年至今,任子公司南京红宝丽聚氨酯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7月至2023年4月,任公司董事。曾获南京市劳动模范、南京市科技进步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一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1,000股,同时持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205%的股权,持有南京迪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5%的股权,是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占1.5%,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一鸣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3-014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衡事务所是一家具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在对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各专项审计过程中,会计师尽职、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原则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的各项报告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拟续聘请天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实际业务情况,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历史沿革:天衡事务所前身为始建于1985年的江苏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脱钩改制,2013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取得金融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首席合伙人:郭澳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84】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407】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13】人
最近一年(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59,235.55】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53,832.61】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5,911.85】万元
上年度(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7】家,主要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审计收费总额:【7,940.84】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2年末,天衡事务所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656.5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
3、诚信记录
天衡事务所近三年(2020年1月1日以来),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函)3次(涉及从业人员6人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1次(涉及从业人员2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吕丛平先生,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开始在天衡事务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为8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晨昱先生,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天衡事务所执业, 201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为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魏娜女士,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天衡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为6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衡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90万元,本次审计费用是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天衡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2023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系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量确定最终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天衡事务所担任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多年,每年均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任务。天衡事务所具有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多年的经验,拥有一批较高职业素质的会计师队伍,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执业严谨,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议公司续聘天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天衡事务所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天衡事务所具有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能力和多年经验,自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以来,每年均派出较高职业素质的审计人员执行公司年报审计任务,满足了公司对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需要。2023年度,公司拟续聘天衡事务所为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质量、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天衡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天衡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衡事务所担任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多年,每年均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任务。天衡事务所具有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多年的经验,拥有一批较高职业素质的会计师队伍,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执业严谨,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续聘天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三)表决情况及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3年 4 月 19日召开,以 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天衡事务所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同意续聘天衡事务所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5、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3-015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及核销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2022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对于难以收回或部分较长账龄的呆滞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及成本较高的存货确定为 2022 年度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对符合财务核销确认条件的资产经审慎确认、调查取证后,确认已实际形成损失或预计未来无法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予以核销。具体如下:
单位:元
注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含单项计提的减值4,472,424.25元;
注2: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含单项计提的减值14,400,730.00元。
1、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一资产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报告期,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主要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合计1,378.56万元。
2、本次核销减值准备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对符合财务核销确认条件的资产经审慎确认、调查取证后,确认已实际形成损失或预计未来无法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予以核销。本报告期对部分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并已经出售进行核销,本次核销存货跌价准备211.86万元。
二、本次计提及核销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2年度,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1,378.56万元,影响利润总额1,378.56 万元,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后,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43.59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43.59万元。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计提及核销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计提及核销减值准备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及核销减值准备事项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的,计提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况。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准备,是本着谨慎性原则,减值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准备。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及核销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及核销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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