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体青字〔2024〕8号
各区体育局、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赛事组织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足球字〔2022〕199号)要求,我市将于7月份组织举办2024年第三届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北京赛区比赛。现将竞赛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组队,严格按照规程报名参赛。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第三届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北京赛区比赛竞赛规程
一、主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承办单位:待定
二、竞赛时间
计划于2024年7月8日至31日期间举行(具体开赛时间另行通知),男子U17(高一、高二年级)组计划8月下旬至9月初举办。
三、比赛场地
另行通知。
四、保险
各参赛球队所有报名人员(球队官员、球员)应自行负责2024年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北京赛区所有比赛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和外科手术等,险种应当为足球比赛相匹配适应的险种)以及财产保险(如有)的投保及理赔费用和工作,有效期须包含赛事时间。各参赛球队承诺组委会及参赛球队之间、各成员单位将免遭由于比赛所产生的诉讼或者赔偿、理赔等法律责任。
五、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五人制比赛参照国际足联审定的《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2023/2024)》执行,不执行累计犯规条款,中圈开球必须踢向本方半场。守门员接同队队友回传球方式依据《足球竞赛规则(2023/2024)》(十一人制)相关条款执行,但同时执行“4秒计时”条款。八人制、十一人制比赛参照国际足球理事会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2023/2024》执行,八人制比赛任意球防守距离为7米。
(二)执行国际足联、亚足联及中国足协要求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严格执行最新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纪律准则》。
(四)竞赛分组
1.五人制
(1)男子、女子U8(二年级)组: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男子、女子U9(三年级)组: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八人制
(1)男子、女子U10(四年级)组: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男子、女子U11(五年级)组: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男子、女子U12(六年级)组: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3.十一人制
(1)男子、女子U13(初一年级)组: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男子、女子U15(初二、初三年级)组: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3)男子、女子U17(高一、高二年级)组: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五)有关规定
1.比赛时间
(1)U8(二年级)组、U9(三年级)组全场比赛不超过40分钟,上、下半时不超过2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0分钟。
(2)U10(四年级)组、U11(五年级)组、U12(六年级)组全场比赛不超过60分钟,上、下半时不超过3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0分钟。
(3)U13(初一年级)组全场比赛为70分钟,上、下半时各3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
(4)U15(初二、初三年级)组全场比赛为80分钟,上、下半时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
(5)U17(高一、高二年级)组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
2.五人制比赛可报首发及替补球员最多共计12人,八人制比赛可报首发及替补球员最多共计18人,十一人制比赛可报首发及替补球员最多共计23人,报名球员须携带本人报名时提交的证件原件参加比赛。
3.五人制比赛每场比赛每队可报首发上场球员5人,替补球员7人,替换次数不限。八人制比赛每场比赛每队可报首发上场球员8人,替补球员10人,可从中替换6人,十一人制比赛每场比赛每队可报首发上场球员11人,替补球员12人,比赛中可替换7人,被替换下场的球员不得重新替换上场,比赛中最多可执行三次替换程序,在中场休息时可以额外执行一次替换程序,未进入替补名单的球员不得进行更换。
4.五人制比赛中有一方场上球员少于3人,八人制比赛中有一方场上球员少于5人,十一人制比赛中有一方场上球员少于7人,比赛将被中止。在此种情况下,赛事组委会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5.各参赛队须严格遵守组委会各项官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官方倒计时、领队会、开闭幕式、颁奖仪式等,开闭幕式、颁奖仪式须超过报名半数人员参加,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六、中止比赛
如因天气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继续进行,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2.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不能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3.在中止比赛情况下,组委会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决定后24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4.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七、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一)只有符合报名要求及资质的球队官员和在本场首发和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有资格进入比赛场地和替补席区域,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二)所有替补席人员必须统一穿着与场上球员和裁判员有明显色差区别的服装装备。
(三)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从四官席面向球场)左侧替补席。
(四)参赛队报名的领队比赛时应在替补席就座,管理替补席秩序是参赛队领队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都将可能追究参赛队领队的管理责任。
(五)比赛场地严禁吐痰、吸烟(包括电子烟,请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六)每场比赛进行中,替补席只能有1人(球队官员)站立指挥比赛。替补席不可使用三脚架等器材。
(七)因红牌、黄牌停赛或受纪律处罚被停赛的球员、球队官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和替补席。
八、官方倒计时
(一)赛前60分钟,报名参加本场比赛的所有球员及至少1名球队官员需抵达比赛场地,所有进场人员须携带本人报名时提交的证件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须持身份证原件;港、澳地区人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证件原件,台湾地区人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护照证件原件;外籍人士须持护照原件)。未携带证件原件不得参加比赛。
(二)赛前30分钟,双方报名参加本场比赛的球队官员需签字并提交符合要求的首发和替补球员名单,由当场执法裁判组查验本场比赛上场球员和球队官员资格及填报单,核对红、黄牌停赛记录,符合参赛条件后方可参加比赛。
(三)参赛人员须服从组委会统一指挥和管理,按时参赛,遵守各项赛事规定,服从判罚,相互尊重。
(四)如因天气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致使场地无法进行比赛,由组委会研究作最终决定。
(五)参赛球队赛前、赛后须执行参赛礼仪。若不执行规定礼仪,纪律委员会将视情节作出相应的纪律处罚。
(六)比赛开始前,参加本场比赛球队需现场向当场裁判组缴纳1000元现金纪律保证金(自备信封,信封上标注本队队名),比赛过程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赛后将纪律保证金如数退还。若出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全队成绩和比赛资格,并扣除纪律保证金1000元。并将提交纪律委员会,依据相关纪律准则条款作出纪律处罚。
九、比赛用球
(一)由组委会统一提供比赛用球。五人制、八人制比赛使用4号球,十一人制比赛使用5号球。
(二)参赛球队需自行携带训练用球。
十、赛制
(一)如该组别报名少于3支球队,将取消该组别比赛;如该组别报名3-5支队,将采用单循环赛制,决出最终名次;如该组别报名6-16支队,比赛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小组赛使用单循环赛制,根据各组别报名情况,采用线上或线下抽签方式进行分组,第二阶段出线球队采用交叉淘汰赛,最终决出名次;如该组别报名17支及以上,组委会决定赛制。
(二)计分和决定名次办法
1.单循环赛制或小组单循环比赛,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总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获得红牌总数少者,名次列前;
(7)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获得黄牌总数少者,名次列前;
(8)如仍相同,以抽签方式决定名次。
说明:在比较以上条款时,如果已经有球队比较出结果,将由剩下的球队继续比较下一条款。
2.第二阶段淘汰赛每场比赛须决出胜负,常规时间内打平直接罚球点球(采用5+1的方式)决出胜负。
十一、球队参赛资格
参赛球队为职业俱乐部青训梯队、社会青训机构、体校代表队、学校代表队等。以职业俱乐部青训梯队、社会青训机构报名参赛的球队,应在北京市足协完成注册、备案。以学校代表队、体校代表队报名参赛的,应由本市教育、体育部门审核通过,参赛学校或体校应拥有办学或开展业余训练资质,并且接受本市教育、体育部门的管理。各参赛单位每个组别可报名多支球队参赛,其中男子职业俱乐部 U14青训梯队应报名参加男子U15(初二、初三年级)组的比赛,以达到职业俱乐部准入要求。
十二、球员参赛资格
(一)每名球员只能代表一支队伍参加一个组别比赛。
(二)球员资格
1.球员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以职业俱乐部青训梯队、社会青训机构报名参赛的球员,应在北京市足协完成注册、备案,以学校代表队、体校代表队报名参赛的球员应具有本所学校、体校的学籍,根据情况进行参赛注册报名。
3. 港、澳地区人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证件原件;台湾地区人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护照证件原件,并在北京市就读,可代表球队参赛。
4.对于经核实出现球员年龄造假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造假的球队直接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十三、教练员参赛资格
(一)2023-2024年在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教练员管理系统完成年度注册。
(二)男子、女子U8-U12组别教练应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证书。
(三)男子、女子U13(初一年级)组、U15(初二、初三年级)组、U17(高一、高二年级)组主教练应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助理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证书。
(四)以学校代表队报名的参赛球队,可适当放宽对教练员的要求。
十四、报名
(一)须通过组委会指定报名系统http://baiduicup.com/在电脑端完成赛事报名。
报名时间:2024年6月26日9时至28日18时。
咨询电话:010-63049707,16601215714。
咨询时间:2024年6月26日至28日,每日9时至18时。
比赛为一次性报名,逾期不予受理,球员名单、球衣号码一经确认不得更改,未报足名额不得补报。
(二)每队须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可报助理教练1-2人、队医1人、总人数不多于5人,如有外籍人士,可增报翻译1人。U8、U9组别可报球员6-12人;U10、U11、U12组别可报球员10-18人;U13、U15、U17组别可报球员16-23人。报名球员中至少包括2名守门员,守门员需注明。
(三)球队官员在同一组别只能报名一支球队。球队官员报名不同组别,同一比赛时间段(同一比赛时间段为开球时间前30分钟至比赛结束后30分钟)期间,只允许管理1支球队。
(四)报名须提交的信息与材料
1.球队报名者须是球队官员,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填写上传球队名称、联系电话、人员信息等所有报名资料、加盖代表单位公章的球队参赛承诺书。
2.参赛球队名称由各参赛单位自行确定。学校、体校与俱乐部青训梯队、社会青训机构可合并名称使用,球队名称八个汉字以内,应为地域+队名。预赛阶段和全国决赛阶段中使用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3.港、澳地区人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证件原件;台湾地区人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护照证件原件;同时球员须上传本人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照片或相关学籍证明材料;球队官员如为外籍人士须提交护照原件。
4.需上传材料
(1)所有人员须上传:
①白底近半年内免冠电子证件照(2MB以下,JPG或PNG格式)。
②个人自愿参赛声明(见附件2)。
(2)教练员须上传注册执照或等级证书。
(3)以学校代表队、体校代表队报名参赛的球员须上传所在学校、体校的本人北京市中小学学籍证明。以职业俱乐部、社会青训机构报名的需提供球员在北京市足协注册、备案的相关证明。
5.整队资料填写完毕后统一提交审核,审核合格后不得更改,如因报名材料未在报名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交导致报名不成功无法参赛的,由球队自行承担后果。
6.球员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必须与证件一致,在报名时必须确定比赛号码,比赛期间不得更换,比赛时球员号码与报名时不符不得上场比赛。
十五、资格问题、弃权和罢赛
(一)出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资格问题属于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球队比赛资格,并扣除纪律保证金。第一阶段小组赛,出现资格问题的球队比分均计对方3:0(五人制比赛5: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第二阶段淘汰赛,取消该队比赛成绩及名次,其他球队名次不予递补。未进入淘汰赛的球队不予递补。
(二)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等尚未被允许参赛的球员,参加了比赛,该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三)超过比赛开球时间5分钟,参赛球队有以下情况,视为本场比赛弃权:
1.五人制比赛到场球员少于3人;八人制比赛到场球员少于5人;十一人制比赛到场球员少于7人。
2.报名的球队官员无人到场。到场但未携带证件原件视为未到场。
3.未携带款式统一的深、浅两套比赛服,包括深、浅两套球袜,导致不具备开球条件。
4.其他造成不具备开球条件等情况。
(四)如参赛队因为自身原因无法参赛即为弃权,应提前通知组委会。
(五)弃权的处理
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3:0(五人制比赛5:0)获胜。第一阶段小组赛,弃权一场比赛取消该队全部比赛成绩,所有比赛比分均计对方3:0(五人制比赛5: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第二阶段淘汰赛,弃权一场比赛,另一方球队以3:0(五人制比赛5:0)获胜。未进入淘汰赛的球队不予递补。
(六)罢赛行为
1.并非因组委会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4.未经组委会同意,中途退出赛事。
(七)罢赛的处理
罢赛的球队立即取消球队比赛资格,并扣除纪律保证金。第一阶段小组赛,罢赛球队比分均计对方3:0(五人制比赛5: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第二阶段淘汰赛,取消罢赛球队比赛成绩及名次,其他球队名次不予递补。未进入淘汰赛的球队不予递补。
(八)单循环赛制的比赛,出现违规违纪、弃权、罢赛的球队,比分均计对方3:0(五人制比赛5: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并取消球队的比赛成绩及名次。
(九)出现违规违纪、罢赛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球队,如发生在赛事开始前,则该球队所有比赛取消,不做记录。
(十)纪律委员会有权根据最新版《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纪律准则》对上述违规违纪、弃权、罢赛等行为进行纪律处罚。
十六、比赛装备
(一)参赛球队必须自备款式统一的深、浅两套比赛服装,包括深浅两套球袜,守门员服装颜色原则须与球员比赛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分,并指定1套为主场比赛服,1套为客场比赛服。U8、U9、U10、U11、U12组守门员可在比赛服外套穿分队服。
(二)比赛双方必须在比赛日携带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到达比赛场地。如因球队自身原因未按照上述要求携带两套比赛服装到达比赛场地,导致不具备开球条件,即判该队弃权比赛。
(三)比赛双方必须穿着颜色差异明显的比赛服,并经裁判员认可。如裁判员或比赛监督认为参赛双方比赛服颜色可能引起混淆或不适合转播,将有权要求更改比赛服颜色。主队应穿首选比赛服(不应混穿),客队避开主队比赛服颜色选择比赛服,如有必要,经比赛监督和裁判员认可后,可将本队两套比赛服混穿。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会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员及助理裁判员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上衣颜色;比赛监督对比赛服装颜色有最终决定权。
(四)比赛服号码颜色应与比赛服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在深色服装上或相反);对于有条纹颜色搭配的比赛服,为保证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位置供印制号码。
(五)比赛时球员护踝和脚踝绷带必须与袜子同色或透明。
(六)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报名号码为1至99号,确保号码唯一、清晰,如无号、重号、零号、手写、胶布临时贴号等均不得上场比赛。
(七)上场球员必须穿着足球鞋(金属钉除外)并佩戴护腿板,不得佩戴眼镜(足球项目运动眼镜除外)。
(八)队长须佩戴袖标。
(九)由参赛队自备分队服,组委会原则上不提供分队服。
(十)比赛服印制内容不能出现有悖国家法律或规定的文字和标识,及组委会不予认可的内容等。同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发布的规定。
十七、红、黄牌停赛
(一)同一名球员、球队官员累计2张黄牌,则顺延停赛1场,停赛后该球员、球队官员黄牌数不再累计。
(二)一场比赛,同一名球员、球队官员被出示累计2张黄牌,将被红牌罚下,并顺延停赛1场,停赛后该球员、球队官员红黄牌数不再累计。
(三)一场比赛,球员、球队官员被出示1张黄牌,而后该球员、球队官员被直接出示红牌罚下,顺延停赛1场,黄牌继续累计。
(四)球员、球队官员被直接出示红牌后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不得回到球队替补席。
(五)同一名球员、球队官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自动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自动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自动停赛4场,以此类推,加倍停赛。
(六)轮空均不计入停赛轮次;如有补赛或比赛场次日期调整,停赛按时间顺序执行。若比赛赛制为分组循环+淘汰赛,第一阶段小组赛红黄牌累计计入淘汰赛阶段。
十八、纪律处罚
(一)如比赛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纪律委员会根据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的报告或其他视频材料等进行处理。
(二)如果组委会认为存在违规行为,则有权在无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报告时启动调查程序。
(三)比赛相关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罚的罚金将交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并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十九、抗议
(一)由裁判员根据比赛相关事实做出的场上判罚为最终判罚,对此不得提出抗议。
(二)比赛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并发布处理结果。球队提出抗议应该在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和视频资料提交给当场比赛的比赛监督,并同时提交抗议费现金2000元,抗议一经受理,抗议费概不退还。抗议费将交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并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如果向组委会提出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不负责任的抗议,纪律委员会将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四)如对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纠纷解决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同时提交申诉费现金5000元,申诉一经受理,申诉费概不退还。申诉费将交组委会并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五)如对纠纷解决委员会裁决结果仍有异议,可于收到纠纷解决委员会裁决结果21日内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十、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组委会统一选派,代表组委会按规定指导、协调、监督赛事工作,并对比赛和赛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组委会负责。
二十一、裁判监督和裁判员
裁判监督、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选派。
二十二、奖项
(一)各组别录取前三名,其中男子U13(初一年级)组、男子U15(初二、初三年级)组录取前八名。报名不足八支球队统一录取名次。获得第一、二、三名的球队分别授予冠军、亚军和季军奖杯和奖牌。
(二)男子U13(初一年级)组、男子U15(初二、初三年级)组相应名次球队(根据分配名额)可获得代表北京市参加2024年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全国总决赛资格,相关要求按全国总决赛规程执行。如球队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全国总决赛,按该组别名次依次递补。
(三)男子U17(高一、高二年级)组、女子U17(高一、高二年级)组成绩最优的学校代表队,可获得代表北京市参加教育部举办的2024-2025年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资格。
(四)各组别中成绩最优的学校代表队,可获得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夏令营等活动对应组别的参加资格,相关交通、食宿费由组委会或参赛球队自行承担(根据具体活动通知)。如学校因自身原因放弃参加校园足球联赛、夏令营等活动的,按该组别名次依次递补。
二十三、本规程解释权、修改权、补充权归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北京赛区赛事办公室及组委会所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球队参赛承诺书
2.个人自愿参赛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