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内容的定义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工程项目等。
3.数量和质量
(1)数量是指合同标的的数量指标,是以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出来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是衡量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大小的尺度。
(2)质量是指产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即产品或劳务的优劣程度,质量的标准就是规格。
4.价款或者报酬
(1)价款或者报酬,简称价金,是取得对方产品、接受对方劳务所支付的代价,也就是标的的价格。
(2)价款或者报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包括单价和总价,以及计价方法。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是权利主体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是确认合同是否按期履行的客观标准。合同履行期限越具体越有利于履行。
(2)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所处的场所。履行地点一般是指交货、付款、劳务或建设的地点。
(3)履行方式是指采取什么方法来实现合同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6.违约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国目前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四种:一是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二是调解,即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主持调解;三是仲裁,即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关仲裁;四是诉讼,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合同的效力的定义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约束各方当事人及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并不是相等的概念。
3.合同成立不一定意味着必然有效。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宣告成立,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则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这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
4.根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同,可以将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等四类。
【拓展】 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采取的方式不同,承诺生效的地点也就不同。
(1)采用数字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一方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当事人采用合同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有效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的合同。
2.有效合同的条件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即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合法。
(3)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2.合同无效是由于订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3.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收归国家所有。
【补充】 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
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②内容违法的合同;
③形式违法的合同;
④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批准或办理批准登记才能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或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当合同发生争议时,法律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或者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
⑤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合同被撤销的,则发生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同意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与他人订立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行为。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不论是否善意)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合同的履行的定义
合同的履行,即完成合同所要求完成的事项。
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以便实现双方的经济目的。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内容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合同履行的程序
(一)交付
1.交付方法一般采用送货、代运和自提三种方式。
2.送货与代运由卖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
(1)如卖方未能按规定办理托运和发运致使交货延期,卖方应负延期交付的责任;
(2)如系由于运输部门的原因,可不按延期交付论处;
(3)送货或代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发生错误,由运单填写错误的一方承担责任;
(4)属于运输部门错装、错运的,由运输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3.规定由买方自提的产品,卖方如未按规定通知买方提运,卖方应负延期交付的责任;买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运,也应负逾期提货的责任。
4.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交付日期履行合同。确定交付日期的标准因交付方法而异。
(1)凡卖方送货或代运的交付日期,均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的戳记日期为准;规定买方自提的交付日期,以卖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即为提前或延期交付,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交付日期。
(3)如卖方提前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货,或接货后代为保管,并由卖方承担买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而货款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如卖方延期交付,买方仍需要时,卖方除继续履行外,还应负延期交付的责任;如果买方不再需要时,有权向对方退货,因此造成损失,由卖方自己负担。
(4)如买方擅自改变提货日期,逾期不提,卖方可以代为保管,产品损耗与费用开支由买方负责,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
(二)验收
1.验收是核定合同标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与数量的手段,是履行合同的重要步骤。
2.标的验收一般可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
3.质量验收时,需要试用检验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4.数量验收,属于买方自提或卖方送货交付的,应在交货时当面点清;属于卖方代运交付的,应凭托运单所列数量点验。
(三)结算
1.标的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是合同重要的履行步骤。
2.结算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并按合同中规定的银行、账号和户头进行结算。
3.结算方法是通过银行转账划拨。
4.根据验收方法不同,可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日,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
5.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情况:
(1)托收款项不是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款项;
(2)未经协议,收款单位逾期交货,而收货单位不再需要的货物的托收款项;
(3)未经协议,收款单位提前交货的托收款项;
(4)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收款;
(5)验单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不符的;
(6)验单付款货物已到,但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合的;
(7)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单不符的;
(8)款项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
【拓展】 合同履行的原则如下。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诚实领用原则:
主要表现在:(1)及时通知;(2)协助;(3)防止损失扩大;(4)保密。
四、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重要的保护方式。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同一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暂时阻止)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是在双方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且双方都能够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2)一般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2.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的抗辩是对违约的抗辩,因此,后履行抗辩权又称为违约救济权。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负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义务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五、合同履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履行的保全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1.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除专属债务人自身之外的债权。
2.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合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概念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就是我们本节所述的合同转让。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做的修改、补充、增加或删除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和权利义务转让三种。
(二)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
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只有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关系,才谈得上合同内容和主体的变更。
2.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3.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首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其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最后,法律有特殊规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
下列情形的合同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委托合同
须对特定债权人为给付→扶养请求权、慰抚金请求权
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竞业禁止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合同变更和转让的程序
合同变更和转让的程序,即变更和转让的方式和步骤。
1.通知
合同本身是一种合意,体现意思自治,所以无论是合同的变更,还是合同的转让,都需要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
(1)在符合变更的条件下,要求或决定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建议或发出通知。
(2)对于合同转让来说,如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通知对方,则会引起转让不成立或无效的法律后果。
2.答复
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变更合同或转让合同的通知后,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1)对于合同变更来讲,答复的内容可以是全部肯定、部分肯定、全部否定、部分否定,逾期不作出答复,视为默认。
(2)合同转让的通知发出后,就义务转让而言,必须取得债权人肯定的意思表示;否则,不经同意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3.订立相关的协议
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后,有关人员应当订立协议,制作书面协议书。
(1)合同变更,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协议。
(2)合同转让,一般需要订立如下文件:一是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同受让合同的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合同的协议;二是在转让义务时,转让人还须同对方当事人订立同意转让合同的文件。
4.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二、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就是合同的消灭。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终止有全部终止和部分终止两种类型。
合同终止并不等同于合同解除,它们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法律制度。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就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合意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拓展】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立时,合同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履行期间发生的;第二,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因混同而终止。
7.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补充)提存 ★
1.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2.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视同履行】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物的领取】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终止后的事务处理
终止合同实际上就是终止履行,可以说是合同履行的一种例外。《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做好各项善后事宜。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合约定履行时,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合同法》确立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既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也没有说是否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规定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即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事实是指不履行或不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具体可分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和质量瑕疵履行。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为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除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责任: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用来约束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一种责任形式。
(五)定金
定金作为一种债权的担保。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四、免责事由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参照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当事人可因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具备而免责。
对于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物灭失或毁损,承运人只要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也可因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件出现而免责;因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义务时,可以免除后履行义务人的不履行造成的违约责任。
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1.因一般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2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3.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