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股民仍可起诉“证券虚假陈述” 成券商诉讼“重灾区”
2024-12-22 8: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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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券商2023年年报披露已过大半。上海报记者查阅30家A股上市券商已披露的年报后发现,“虚假陈述”频频出现在券商诉讼案件中,券商作为关联方,多数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国九条”强调,加大对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业界认为,在监管趋严背景下,券商执业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
多家券商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从券商年报披露的一些“陈年旧案”中可以看到,不少券商事涉“证券虚假陈述”。
以为例,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披露了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有关材料显示,2021年11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请求法院判令包括在内的各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各项费用暂共计1.53亿元。
除了中小券商,部分头部券商也陷入了“证券虚假陈述”的泥潭。
例如证券,其在年报中披露了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此案件中,证券子公司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被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为由起诉,5名被告面临约1.13亿元的赔偿。
审理周期长是券商虚假陈述诉讼的典型特征。对此,上海金融法院日前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立案前置程序取消后,在对相关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法院需对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作出实质性认定。而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仍然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焦点。
券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为何会成为券商诉讼的“重灾区”?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晓认为,随着近年来多起未被行政处罚的券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出现,叠加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起诉券商的门槛大大降低。“券商在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时会被列为共同被告,券商作为保荐人、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若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晓进一步补充解释道,部分虚假陈述案件中会出现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受损投资者为了判决后获得尽可能多的实际赔付,往往将虚假陈述可能涉及的券商列为共同被告,若上市公司无力赔偿,券商的偿付能力可以作为一种保障。
业内有关人士称,若券商在某一领域频繁、集中涉诉,相关业务受到的影响可能会越来越大。此外,屡屡涉诉还可能对券商评级产生影响,评级下调则可能影响券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提比例,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期利润,同时也可能对品牌、业务拓展产生不利影响。
券商执业能力亟待加强
记者梳理发现,除虚假陈述外,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违约等也频频出现在券商诉讼案件中,这都反映出券商的执业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
日前,资本市场迎来第三个“国九条”,监管对于证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新“国九条”提出,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徐晓表示,从多起券商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以及证监会的处罚来看,券商在证券市场不合规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发行过程中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在审核发行人的相关文件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作为承销机构,未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财务数据等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有鉴于此,徐晓建议,在发行过程中,券商应审慎对待出具的文件,对于文件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须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异常情况要保持必要的关注。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予以纠正,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及时调整合规工作措施。发行上市后,券商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在最大限度内勤勉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