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和将乐县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2-21 2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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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和《将乐县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将乐县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事业+产业”文章,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全龄友好”城市,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21〕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升老龄事业有效供给水平
(一)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到2025年,在城区建设至少1个具备照料托养、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经费由县财政保障落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经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可申领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并纳入省级资金补助的,可按市级标准给予配套奖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各相关乡(镇)政府]
(二)大力提升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行动。已建有幸福院的村,实现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民非组织登记率100%;未建幸福院的村,2022年底前将农村老人会、老年协会转型登记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形式多样的互助养老服务。推行“党建+养老服务中心”工作机制。农村幸福院项目完工率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积极发展长者助餐服务。科学规划和建设“长者食堂”、社区助餐点。到2025年,在城区建有1处标准化“长者食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长者食堂+助餐点+配餐送餐就餐”模式。在农村,以农村幸福院为平台,大力发展互助餐桌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发展。2022年底前,将县社会福利中心打造成具有专业照护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设施。鼓励养老机构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延伸服务,参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运营补贴,在城区积极探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推动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公益培训、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等工作,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进老龄“事业+产业”融合发展
(一)创新融合发展模式。发挥国企主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国企投资建设、管理运营、融合发展老龄产业。引导社会力量打造综合型养老社区、医养结合型养护中心,发展健康养老、生态养老、旅居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卫健局、林业局、民政局、城发集团、文旅康养集团]
(二)充分发挥医改红利。加强老年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逐步提高门诊特殊病种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探索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开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卫健局、民政局]
(三)推动养老康养协同发展。到2025年,全县布局1个以上适宜旅居式、候鸟式的公寓、酒店,1个以上老龄群体为主体的文旅或森林康养基地。有效整合全县文化、旅游、健康、养老资源,建设若干个养生养老示范项目,打造区域旅居养老目的地。借助沪明旅游合作、三明福州协同发展、闽西南区域合作、闽粤赣区域协作等平台作用,鼓励引进市外老年康养团队来将康养疗休,根据标准分级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文旅局、林业局、民政局、财政局、文旅康养集团]
(四)培育康复辅助器具和老年用品产业。培育功能性老年服装服饰、智能化日用辅助产品、安全便利养老照护产品等老年用品产业业态。对落户本县生产康复、辅具产品和老年人专用产品的企业,可参照相关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补及相关优惠。[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县残联]
(五)培育适老健康膳食产业。依托道地药材优势,引导和支持发展道地药材优良种植基地,开发中医药与养生养老服务相结合的膳食产品。依托养生擂茶、山珍菇菌等特色膳食资源和药膳文化,开发与医养康养服务相辅相成的特色适老健康膳食体系。[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六)完善老年康复护理服务体系。到2025年,城区建有1所具备老年康复护理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发展社区居家护理服务,推动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试点,合理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探索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根据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将全县城镇职工医保参保对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保障范围,明确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运行机制,解决重度失能参保人员的照护问题,并逐步扩大参保人群,带动老年康复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医保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疗效确切且价格便宜、不易滥用的治疗性中医诊疗技术项目纳入门诊中医非药物疗法管理范畴。[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民政局、医保局]
三、汇聚老龄事业产业发展合力
(一)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将乐税务局,县财政局、发改局]
(二)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推广运用好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服务号,将全县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信息服务资源和养老服务监管进行整合,完善大数据分析能力,支撑线下养老服务实体有序运营。利用数字技术为老龄产业转型提供有力支撑,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数字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健康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养老服务用地。把养老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满足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养老机构用地需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适老化住宅、纯老年人社区等商品住宅用地项目,可以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或医疗设施)”等方式拍卖出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养老项目,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整合利用存量资源。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力度,发布闲置办公楼、厂房、职工宿舍、学校、社区用房等存量设施用于养老服务资源目录,多渠道增加养老设施供给。[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投融资保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探索设立县级老龄产业引导基金,广泛吸纳民营资本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出资,打造产融结合的运营组织平台。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老龄产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将乐支行,银保监管组,县财政局]
(六)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老龄事业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硬、重、新”问题,督导落实老龄事业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统筹推进老龄事业产业发展。
将乐县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满足我县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快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市贯彻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加强家庭照护政策落实。在确保兑现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鼓励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采取灵活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卫健局、人社局、妇联、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做好家庭婴幼儿早期照护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计生协会、妇联、团县委、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家庭育儿健康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统筹安排服务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方面,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城监大队、自然资源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发挥城乡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综合设施,要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引导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各乡镇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健局、文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扶持农村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实际需要,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加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注重规范化发展。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把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关。要立足实际,分析供需矛盾,既满足服务群众需求,考虑服务半径、覆盖面问题,又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发展、可持续发展。凡安全设施不达标、场地建设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卫生环境条件不具备、人员结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备案,防止无序、随意登记备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县卫健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多形式发展。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通过公建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专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推动一批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入规入统。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现有公办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新建幼儿园设置适当比例的幼托班,增加托育资源供给。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倡导专业化发展。各级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业、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总医院要开通托育机构就医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就诊提供便利。要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完善婴幼儿接送、晨午检、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全天候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人才保障。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好职业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依托国家卫健委研发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服务过程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全程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卫健局长兼任。
(二)加强部门协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健局牵头,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文旅、城监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要积极发挥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计生协会的作用,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扛牢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中事后安全、消防、餐饮、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