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高级研讨会: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概述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主讲人:刘岩

2024-12-20 15:17:48 体育赛事 facai369

各位老师,各位代表,我们下面进行第二个程序,我们研讨班正式进入研讨阶段。我们首先请刘岩先生给大家就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和标志问题做一个主题发言,大家在听的过程当中有什么问题的话,我想最后留一些时间给大家提问。下面,我们掌声由请刘岩先生给大家做主题发言。

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概述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主讲人:刘岩

谢谢大家!大家都知道北京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奥运会,奥运会对于中国是第一次,对于亚洲也不过是第三次。在这里面涉及了对我们来说是众多的,全新的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我们今天就介绍一下梗概,也不系统,提供一些研究思路,供大家参考。我一共讲五个大方面的内容。第一个,奥林匹克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个,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主体。第三个,奥林匹克法律问题的例举。第四个,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第五个,奥组委法律事务概述。

第一个,奥林匹克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

要研究一个问题,必然首先要想到的就是资料,最基本的是资料,研究问题没有资料的话没有办法进行,各位学者都很重视这个事。那么,研究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大体有这么几方面的资料是可以利用的。一个是中国现有的立法,比如说95年的立法,95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国的体育法。这个体育法比较过于强调了体育管理,特别是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它对于公民的体育权利,体育中的各种民事和民事与行政相互的法律关系,都没有足够予以关注,这个也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因为95年的时候,中国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当中,在上面体育法留下了很多的痕迹。现在无论全国人大,还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都有修改体育法的愿望。我想体育法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完成相关手续以后,体育法会修改的,体育法会与时俱进的。现在体育法更像管理,做的已经落后于实际了。但是,那个体育法在95年是全票通过的,说明没有任何委员投反对票,它是常委会通过的。一方面说明委员会非常支持体育事业,同时也说明了体育法争端不多。不像公司法,证券法那么敏感。再有一个,我们2002年1月30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工作,由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是行政法规,这是我待会儿在第四个问题需要专门讲到的,这是中国的立法。

另外,还有今年1月31日开始实行的反兴奋剂条例,这也是比较典型的,国内立法也是一个行政法规,这个行政法规跟国际反兴奋剂联系比较密切,基本上反映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基本上做到了。这个是指导我们反兴奋剂工作的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奥林匹克法律研究再一类问题就是中国政府做出一些国际保障承诺,这个多数是在北京申办奥运时作出的,包括申报报告,保证书都是有法律规定,法律文件。再有就是国际奥委会一些章程,比如说国际奥委会的宪章,我们待会儿还要讲到奥林匹克主体的时候提到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组织,宪章严格意义上不是脱离公法的意义,目前它有公法的一些倾向,学术界也把它称为准公法或者是半公法的特点。再有就是北京奥申委在申办成功当天,在莫斯科同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合同,这是双方义务,这也是法律研究。奥林匹克宪章是中国有出版物的,在九十年代曾经出版过两版,当时都是由奥林匹克出版社出版的,现在这个出版社已经被撤销了,新版奥林匹克宪章我们正在翻译。国际奥委会还经常修订。而主办城市合同,大家知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通常合同不公开发表,但是我们主办城市合同摘要曾经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示意这本书里面节录发表。另外,国际奥委会对承办奥运会的国家和组织有一些义务,这些义务也不是专门针对中国的,谁办奥运会谁都得弄。比如说我们刚才提到主办城市合同,当时与北京申办同时竞争的还有四个城市,一共五各城市,这五个城市在6月27日都拿到文本,谁要在7月13日获胜,谁当场签,大约一个小时之内签,如果不签就换人了。虽然这个合同文本是意思自治,但是里面也是压着你不签不行的。就是说这些大体上该是我们研究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最基本的素材,后面还有学术著作,论文研究等等。但是,我们发现这些素材作为学科因为研究还是很不够的。为什么说不够呢?因为这些东西太过于简单了,国际奥委会最重要的奥林匹克法律资料是不公开的,这样不仅是对于一般学者研究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是难事,对于我们在奥组委做法律工作也是一个难事。这一点跟国际政府间组织不一样。没有去过联合国,在联合国网上可以查到联合国各种文件,联合国很像一个政府组织,它不仅是一个政府组织,也很像一个大政府,所有东西是出文件的。国际奥委会做不了这些,国际奥委会很多法律决定,现在都是拿电子信箱发的,我们觉得严肃性不够。但是,它是非政府组织,是多年运作形成的形式,所以研究这个资料比较有困难。另外,各国奥运会组委会在组织奥运会的时候也积累了很多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公开性更低了,透明度就更少了。我们知道报上也登了,北京奥组委派出几十名到雅典奥组委去实习,但是雅典奥组委坚决不让我们法律部派人去,为什么呢?显然奥组委法律部文件也不是公开的。后来他们同事问我,下一届奥组委到北京来实习怎么样,我说那也不能来实习。法律是公开,法律文件和法律是完全两个概念,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合同是我们两个人,或者是三方自治的东西,我愿意让你知道。比如说中间的商业条款,当然不需要有人知道。

由于这些情况,我们就接着说一下国内外研究动态,国内外关于奥林匹克法律研究动态,目前我个人认为不太成体系。刚才在开始的时候,焦教授讲到中国体育法研究,整个来说最近几年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依然还是比较低的质量,跟法律其它分科类的,其它领域研究热火朝天的情况不一样。那么,在体育法研究当中,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又是更薄弱的环节,就是尚不成型。那么,奥运会在北京举办,北京申办成功,推动了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在中国的研究。应该说最近有些学者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北京律师协会也有做,人大,北大有一些学者也有做,但是都是散的,没有什么系统。另外,我个人认为目前研究不太成体系。还有在研究当中有重要的问题,比如说说到奥运交通,说到奥运交通法制,比如旅游,就说奥运旅游法制,各种各样的,都是把一个法制的门类贴上的奥运的牌,大体上有这种研究倾向。我不讳言,包括有一个研究课题项目,叫做北京奥运会环境研究,出了十几篇论文,研讨会我也参加了,都是这样的,原因就是资料比较难,另外对于解决我们奥运会问题需要解决的事务不强,希望我们关注奥林匹克事务研究,我们也非常希望听意见。比如说奥运互联网法律问题,都是从这个角度讲,很少涉及到奥运会特殊性。

我最近注意奥运保险的事,奥运保险除了有商业的研究,还有法律问题研究。奥运保险写了很多这样那样的文章,目前大概有六、七篇了,作为一个小领域也算可以。但是,它都是比较一般的,就是体育保险,甚至一般的人身保险。那么,国际奥委会它最关心奥运保险法律问题是什么呢?关心奥运不举行,奥运会取消,关心这个险种,这个险种在中国没有人办。这个逻辑是2008年奥运会不举办了,保险公司赔多少钱。那么,我国保险法律很集中,这种险还不能保。我们要不能保的话,一旦要保是不是有法律突破。这个是取消险莫非跑到外国保险公司去保,这个比较难,这样的法律问题才是我们最核心,最尖端,最急需的。

另外,比如说国际奥委会章程,国际奥委会和我们签的主办城市合同。那么,这些法律文件与中国法律的接轨,怎么接轨,怎么衔接,这些法律文件有些跟我国法律制度,法律规定还是有缝隙的,还不能够做到平滑连接,这个怎么解决?大家可以研究奥林匹克宪章,会发现跟我国法律制度还是有缝隙的,在哪些方面可以绕过去。法律上不是说规避法律,但是法律不禁止的,作为社会组织,作为公民,作为运动员,那都是可以做的。另外,有些规定就涉及到主权,有些涉及到国情等等。那么,有些是国家禁止性规定,你就不能突破这个界限。国际奥委会也没有要违反各国主权,损害人家主权,违反主办国法律,国际奥委会没有这个意思。那么,它定的规定都是泛泛的,对各国都是一样的,不会对中国制定一个损害中国利益,保护其它国家的利益。但是,这个规定有的几十年了,短则也几年了,跟中国法律有一个衔接。那么,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作为奥运会法律工作者,就像我这样的工作者最关心的问题。那么,这些方面不仅要有一个学理上的解释,我们非常重视这个,但是又不仅是这样的。因为学理上的事情只要自圆其说就可以了。那么,在实际应用当中解释起来还是比较复杂的,就是我刚才说的国际惯例。因为国际奥委会这个东西充其量算是国际惯例,它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像联合国通过的决议,我们还是有义务执行的,像中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国际协议都有义务执行,这个怎么跟我们衔接,都是问题。应该说奥运会法制工作是错综复杂的,急需学术界加强研究。

另外,我再介绍一下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的意义,刚才我已经提到了一些,比如说国际体育的惯例,国际义务,与我们现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它的冲突与协调。刚才,咱们徐校长已经提到了体育、教育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三个精神是一致的。那么,我们说奥运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奥运会。那么,我想通过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研究,应该促进体育法治研究上一个新水平,使原有实践性经验比较少,我们中国没有办奥运会,世界办奥运的国家也为数不多,亚洲只有三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临挑战是巨大的。奥运会应该说是全面战时中国综合实力,展示北京的机会,最重要的是我们想通过奥运来促进发展,它不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讲的所有搭台唱戏,体育搭台,经济唱戏,不简单是这样的。我们说前两年中国入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体育界,中国申办奥运成功了,奥运的法治工作,可以说中国奥运能够实现体育法治全面现代化,全面跟国际接轨。所以,奥运法治不仅是理论上,而且还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我们说国际奥委会的规则,它数量不少,找不到,不公开,比较难,另外它的规则变化比较多。最近二十年来,国际奥委会规则变化非常大,像84年,刚开始举行洛杉矶奥运会,国际奥委会也是很难办的,找谁办奥运会都没有人办,不像现在这么多国家去申办,没有这个情况,那时候逐渐转变,进行市场开发。国际奥委会强调只进行市场开发,不是商业化,大家注意到奥运会场馆里面没有广告。但是,奥运会通过市场开发,有巨大的商业收入。那么,它的这些法律体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另外,像奥运会里的法律事务还有一些很特殊的,比如说赞助商同业排它,那是双方互相达成的在协议上的约定。中国办很多文化活动,赞助商的数量都是多多益善,来者不拒,三万、五万不嫌少,几十万,几百万不嫌多,就是这样的赞助。一直到2001年底,在广州举行的全运会上还发现中国联通的广告和中国移动的广告仅挨着,谁给钱就给谁挂广告,这跟奥运会广告不一样,一个领域就一个赞助商,是同业排它那个赞助商是几千万美元,不是几百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了。这种规定在双方和执行上,这样法律关系就变得非常复杂了。所以,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和我们国际法律接轨有长远的意义,也给我们提供培养人才,研究理论建树,学术创新等等,给了这样的机会和挑战。另外,我们希望这个研究是全局性的,应该是有国际视角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出来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相信可以给奥运会作出很多的贡献。那么,这些东西都是一些虚化。

第二个,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

任何法律事务都是有主体的,谁来做,到底有什么权利。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大体上有这么几个,头一个就是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总部最早在法国,没有多久就迁在瑞士了,在瑞士将近九十年了,是在瑞士登记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就是我们说的NGO,非盈利的机构,在瑞士登记为社团。它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瑞士是一个国际组织云集的地方,很多国际组织把总部设在了瑞士。联合国的欧洲总部也在瑞士,就离洛桑不远,在日内瓦,它不是国际法当中的主体,也不是政府组织。但是,国际奥委会在最近几十年行为,我觉得它很难从国际法主体变成政府间组织,但是它却享有政府间组织的一些特性,它逐渐具备了。另外,它通过与瑞士联邦政府签订的协议,使它的工作人员具有了国际组织工作人员那种地位。它的工作人员也是各国来的,为什么呢?大家一看它的组成就知道,国际奥委会实行委员制,这个委员不是一个国出一个,而是有的国多,有的国少,中国最多的时候有三名委员,就是在北京奥运会表决的时候,那时候中国有三名委员,一个是何振梁,一个是于在新,还有是李生龙。这三名委员,应该说为北京申办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三个人不参加投票。国际奥委会同瑞士联邦政府签了协议,对于个人来说也取得了豁免。

中国政府和国际奥委会的关系,中国政府不是国际奥委会的成员,中国是联合国的会员,但不是国际奥委会的成员。中国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国际奥委会承认中国奥委会。大家知道世界说国家大概一百二、三十个是联合国的会员,我们独立国家都可以申请加入联合国。那么,由于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组织,所以说不是独立的国家,也可以被国际奥委会承认。比如说中国香港奥委会,就不是一个国家奥委会,但是享受国家奥委会的地位,也被国际奥委会承认。那么,中国澳门的奥委会没有被国际奥委会承认。国际奥委会承认了大概190多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这个数比联合国会员数还要多。但是,这些承认的国家奥委会有相当大的多数在国际奥委会当中没有代表,国际奥委会是130人,中国占了5个,有的国家最多占4个。承认了190多个,说明很多小国还是没有的。

在奥林匹克事务中,强调了一个叫国家奥委会辖区的概念。那么,中国奥运会辖区是什么呢?和中国版图有区别的,中国奥委会辖区不包括台湾,不包括香港,因为台湾有中国台北奥委会,香港有中国香港奥委会。但是,说中国澳门是否中国奥委会的辖区,这里面没有一个正式的说法。为什么呢?按照“一国两制”,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体育是澳门特区政府高度自治范围之内,所以不应该受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但是,同时国际奥委会没有承认中国澳门奥委会的合法定位,所以这个还在争论之中,我们当然希望国际奥委会承认澳门特区奥委会的合法定位,但是国际奥委会不承认,是基于它的考虑。那么,中国奥委会是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跟国际奥委会建立了联系,并取得了承认,以后在中国解放以后,中国奥委会变成国际奥委会惯有的关系。79年国际奥委会承认中国奥委会是代表中国的奥林匹克组织,同时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代表中国台北地区。

北京奥组委也是奥林匹克事务的一个主体,在我国它目前影响非常大。甚至在目前这几年,甚至到奥运会举办的时候,它的工作难度,承担的责任,甚至比中国奥委会还要大,因为现在两家合作了。组委会地位是这样的,按照国务院发的文件里面,把组委会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因为在我国大家知道有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有行政法人,还有事业单位法人,奥组委定位为事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地位跟政法大学是相当的。另外,和新华社等等都是相当的。这次北京奥组委确立了法人地位,包括历届全运会组委会等等都是没有办理过法人登记手续,有点像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组委会,大家凑在一起就开办,如果有钱就多办点事,没有钱就少办一点事。干的不好,不顺心就走了,干的好,干完这件事也是一哄而散。这个严格来说还不是法人,签的合同不是法人,作为法人出席这个活动是不具备的。这次奥运会组委会作为首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事业单位,不仅国务院批了,而且在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办理的登记手续,这个完全办了。

我们这里面组委会有几个特点,大家知道既然是事业单位,组委会还进行某些市场活动,组委会里面有一个市场开发部。组委会的经费需要市场开发,筹集一批建设奥运会的费用,需要通过这个来解决,所以我们有市场开发部。那么,组委会虽然是事业,但同时也进行商业活动,我们不是做小买卖的。但是,同时进行商业活动,组委会正在征集赞助商,将来还有特许经营商,供应商等等。同时,大家知道在中国国情下,组委会有很多的政府工作背景。组委会的领导人通常都是政府的高级官员,组委会各部分负责人有相当多一部分是从政府机关调来的,跟政府有合作。在中国办奥运会,如果没有政府支持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办一个成功的奥运会,出色的奥运会是不可想象的。同时,北京奥组委在某种程度上,还有点像国际组织,国际奥委会在中国代理它的某些事情,国际奥委会一些关于奥运会的要求,它的手续都是通过北京奥组委实现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又有点像国际组织在华代表机构。一个定位是事业单位,有像政府,有点像社团,有像点企业。在有些时候虽然身份是确定的,就是说它的身份是一样,但是有的时候做的动作却有点像另外一些东西。在奥林匹克法律主体中还有其它几个,大家可以注意一下,一个就是国家单项体育组织,那么这些单项体育组织都是奥运会项目。另外,还有国家的单项体育组织,这里面也是奥运会项目。比如说世界武术协会,因为不是奥运会项目。再有刚才提到了国家奥委会,中国有中国奥委会,其它国家有其它的奥委会,叫NOC。另外,奥林匹克大家庭里面还有与北京奥组委同时存在的,还有三个奥组委,一个是雅典奥组委,一个是都灵奥组委,还有一个是温哥华奥组委,温哥华奥组委是2001年冬奥会组委会。在任何一段时间里面,应该说国际奥委会跟四个奥组委在打交道。雅典奥组委很快完事,完事以后,2002年夏奥会组委会就要成立了。所以说,在任何的时候,都会有四个奥组委。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还有一些,就是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组委会赞助商,商业合作伙伴,供应商等等这些,也是奥林匹克的法律主体。还有其它活动主体,比如说是奥林匹克广播,转播公司,前两天报纸也登了,成立这么一个机构,这个机构也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

我们提到奥运会的赞助商、供应商,大家需要有一个概念,就是说赞助和捐赠是不一样的,捐赠是受国家捐赠法的约束,那么捐赠是无偿的,不求回报的,赞助是有回报的。但是,给奥运会的赞助又跟给一般体育比赛赞助不一样,相当多体育比赛赞助是企业给运动员组委会一笔钱,运动员组委会从中拿出来,比如说你给了我一百万,我拿出来五十万用于运动员组织,另外五十万,我还得给赞助商去找广告,找广告位,在媒体上播广告,在路上立广告牌子等等这些东西,这是很多运动员的组织机构,赞助是这种机制的。那么,运动员要做广告,没有处做,干脆就在运动场里做。所以,可以看到运动会里在比赛场里面做广告,如果都要跑到电视台,广播电台做广告要花很多钱,干脆在场地做广告,电视一转播就播出去了。奥运会广告和赞助商不是这个思路,大家看奥运会的场地是无广告的,那么赞助商给的这笔钱干什么?特别是国际奥委会赞助商,北京奥委会赞助商,最高级别是几千万美元的,不排除上亿美元,那么组委会不给他做一块广告,组委会拿这个钱就是为了办奥运。组委会和国际奥委会给赞助商什么回报呢?就是让赞助商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赞助商花了这么多钱获得了一个使用许可,就是这么一回事。它可以再做广告,至于它做广告需要多少钱,跟报社谈,跟电视谈,跟路牌广告谈。一个赞助商获得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权以后,他要再做广告,还要花一倍,甚至两倍的钱,才能彻底让世界都知道,他是这个赞助商。所以说,赞助奥林匹克运动会应该是一笔很大的花消,对奥林匹克事业的支持非常巨大。由于它有这样巨大的支持,而且花钱花这么多,奥运会组委会也好,国际奥委会也好,就不能不考虑保护赞助商的利益,肯定保护赞助商的利益,组委会有义务保护,你没有交那么多钱也用的话,那不就构成侵权了吗?

第三个,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例举。

咱们刚才提到国际奥委会的规则是与时俱进,变化非常快,这个跟联合国不一样,联合国定义一个事情非常复杂,联合国最关键的机构是它的安理会,安理会定一个事情是五大国一致原则,五大国也不好一致。最近几年一致多了,早些年也不一致,有一国反对就否决,有的时候没有等否决,通过下面磋商就已经说了我可能要否决,就不表决了。国际奥委会不是这样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很多都是以个人身份参加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在中国委员,我相信我们何振梁先生,于在新先生肯定跟中国政府立场是一致的。但是,国际奥委会其它国家,有的说跟政府利益并不矛盾。在联合国表决是唱名表决,点名,阿尔巴尼亚一个,那么就亮了,有一个按纽,或赞成,或反对,态度都是公开的。国际奥委会表决是什么?是秘密表决,所以说答应你申办的时候投你的票,你就没治了。秘密表决也有好处,要修改什么方面,大家就表决,也不知道谁赞成,是反对,这样修改起来比较快。另外,在总部工作人员机制也是这样的。由于这套机制使他改革目的比较快。

我今天介绍情况,有的时候说到奥林匹克法律,有的时候说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我做一个声明,我说的都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奥林匹克法律是不存在的,我今天为了讲的语言方便就这么说,如果写文章自然是说奥林匹克法律事务。

举几个例子,比如说我国商标法里面都规定地名、数字是不能注册的。历史上我国商标注册上是可以注册地名的,比如北京牌电视机,天津生产的,这个电视机现在已经不行了。但是,后来我们商标法八十年代已经就不行了。那么,至于数字,纯粹的阿拉伯数字或者是纯粹的中国数字注成商标也是不行,555香烟是历史形成的,在国外也是历史形成的。国际奥委会对北京2008年进行保护,这个是我刚接手这项工作当中第一个碰到的问题,这个怎么注册,这个比较复杂。后来,我们中国解决了这个问题,是通过奥林匹克标准法规条例实现的,没有承认它是商标。商标也好,还是什么,都是实行门类的,按类别的。就是商品和服务类别进行注册的。那么,奥林匹克标志,像北京2008,国际奥委会要求到处都保护,而且在主办城市合同里规定的,叫做举办城市与举行年份两个搁在一起进行保护,现在还有都灵2006,雅典2004,温哥华2010都是这样的,各国解决起来都有一些难点。悉尼的时候,国际奥委会就提出来了要把悉尼2000给保护了,后来澳大利亚通过西南威尔士综合立法实现的,在商业目的使用2000也是可以了。咱们按照国际奥委会要求,就是北京2008。

体育法高级研讨会: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概述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主讲人:刘岩

再举一个例子,大家知道出入境手续,是国家的主权,外国人来我这儿需要办签证,这个没有什么好说的,一个国家的主权。互免签证是两个国家的互惠,如果没有互免签证就应该办签证,该办什么就办什么。国家奥委会运动员、裁判员持邀请信或者是奥林匹克的出入卡就可以入境,这也不是对中国特别要求,而是对所有主办国要求。那么,这个规定和中国法律法规是冲突的,严格来说跟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法规都冲突,那么怎么解决?目前这个问题解决程度是这样的,中国政府向国际奥委会做了一个承诺,是中国政府海关总署,公安部、外交部、出入境管理局几家签的文件,说你的运动员来了,持邀请信,当然拿着护照,就免了签证,这些是以政府承诺形式来做的,没有以修改法规。那么,这个法规是不是届时临时修改一下,还不知道中央政府在里面怎么做。像这次雅典,雅典在出入境方面两大类变化,第一类使持奥林匹克身份卡的人,护照,自由出入雅典,自由出入希腊。同时,希腊还把它参加生根协议临时停止几个月。我们知道希腊是欧盟国家,欧盟国家有一个生根协议,取得生根协议一国签证,可以到其它国家生根履行。现在希腊说了一方面对持奥林匹克身份卡的人,在出入境上实行便利,你不用签证了,你也不用拿到身份签证,也不用拿到希腊签证,可以进入希腊。同时,即使其他人拿到身份签证也不行。有一个放宽,为了保证奥运会的正常举行,不是所有人拿生根签证就可以到希腊去。你在申请希腊签证,我想希腊政府就作出自主的判断,比较严格。

我觉得这些问题都对法律法规的,国际奥委会提了好多的要求。最后没有要求来访,大家研究法律比我们更熟悉,中国要加入世贸组织很多是这样的,我们在奥运会这方面法律冲突多数是局部协调来解决的,变通来解决的。那么,奥运会之后肯定也是可以这样来做的。比如说争议解决机制,刚才魏总也提到了争议解决,我也在说争议解决机制。大家知道在瑞士有一个体育仲裁庭,国际奥委会说体育仲裁庭独设,但是实际上跟体育仲裁庭有说不清的关系,在很多文件上要求与它的争议,以及奥林匹克各个法律主体争议都规定到瑞士仲裁庭去。瑞士的体育仲裁庭,我个人觉得很有点像国际奥委会自己的家法,自己私设公堂,不是纽约公约里范围内的,不在这块。说老实话,它的执行权也成问题。比如说体育仲裁庭仲裁完了以后执行,怎么执行?最重要的执行手段,让你下回不能来了,不能再参加运动员了,不能再参加奥运会了,这是它最重要的问题。他要说罚款,你就不交,也不能到你们国去,经济的手段勉强,政治的,军事的,手段也没有,司法也不具备习作,也不是纽约公约范围内的事,也做不到,其它仲裁机构也没有协助。至于其它国家法院也没有协助的义务,它仲裁结果最重要的,你不是我听我的吗,不是裁完以后不满意吗,你不让我执行,下一届奥运会不让你参加。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还是有一定的意义。我国先后有两名法律工作者成为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仲裁员,一个是外交学院的教授,一个是上海某所的律师,现在外交学院教授已经被仲裁庭名单除去了,目前剩一个了。按照仲裁规则,双方可以选仲裁员,协商重载员等等。上海仲裁员目前还没有出过庭,没有参加过仲裁,外交学院仲裁好象参加了一次。

国际奥委会把刚才我提到的那些奥林匹克法律主体统称为奥林匹克大家庭,在奥林匹克大家庭当中很多文件规定,都说要到瑞士仲裁庭仲裁,这个体育仲裁庭在哪儿呢?在国际奥委会体育博物馆后院。一般你跟国际奥委会发生争议,我们可以据理力争,但是我们对胜诉把握不大。但是,我们跟另一个奥林匹克法律主体发生争议、纠纷,我们还是有可能多做努力的。比如说法律问题,刚才我也提到了就是说它是一套现代的管理,现代化的管理,比如说国际奥委会非常重视危机管理,危机管理也弄的一大堆文件。那么,我们对于危机管理,说老实话,我们从去年非典以后,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危机管理。但是,这个危机管理多数还是应急措施,从法律上对危机的管理,目前我觉得研究的还不够。怎么在法律文件和法律工作中,以及在法律事件中,从法律上解决这个事情。我觉得体育也有很多出现危机,比如运动出现危机,真要出现咱们常想到的危机,比如出现了某个谣传或者是某个事件影响的,比如说运动员受伤了,比如说治安出现了危机,比如说发生了恐怖袭击等等危机,或者是发生瘟疫、传染病等等。我们在法律文本上,常常说法律在不可抗力里面提到的,在不可抗力解决上多数都是推卸责任。那么,怎么在法律上更深层次解决,目前还不够。国际奥委会提到对一个危机特感兴趣,想办法解决,叫做奥运会取消的危机。我个人认为奥运会取消危机,对我们发生机率是非常小的。但是,同时我也知道台湾海峡目前这个局势,在这个局势下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了态度,就是说为了祖国统一,没有什么不能牺牲的,我们奥组委也可以说为了祖国统一,奥运会不办就不办了。那么,这个不就成为了奥运会取消的危机了吗?这个怎么解决?在法律上应该说还是有现实意义的,国际奥委会给各国都提了,也给希腊提了,希腊也没有不是没有问题的,希腊跟土耳其关系多少年都是很紧张的,两国一弄就是兵戎相见,所以说也存在这个问题。

再有奥林匹克法律问题,比如说合同,大家没有更多机会见到我们组委会的人,组委会合同里面也有一些很怪的规定。比如说我们是一个正常的,或者我是正常的国家机关,或者我就是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买了一把椅子,付了钱,对方也开了发票,我把椅子拿走了,钱货两清,发票给了我。然后,人家把发票存根留下了,如果这家卖椅子的厂家拿着这张发票存根,对媒体说我有一把椅子卖给了国家体育总局,这就是一个事实陈述,我觉得这个不违反我国什么法律,我描述一下我有一把椅子,卖给国家体育总局,请看我这儿有发票存根作为证据。哪怕用为商业宣传,也是可以的。但是,在奥运会就有一个问题了,刚才我提到奥运会赞助商花了那么多钱,才获得了跟奥运会结合的机会,把它的品牌,它的服务,它的产品跟奥运会结合的机会。现在我买你一把椅子值五百块钱到头了,你又说跟奥运会有联系了,我就为奥运会贡献了一把椅子,这个太便宜了,你跟奥运会联系太便宜了。现在丑话说前面,在什么时候不许把这件事情对外说,并且多少年都不允许说,这个就有理了,说你不让说,就不卖给你。说行了,我答应你的条件,再添加二百块钱。好在目前还没有人说增加这个条款,就要加钱。因为大家还是支持奥运会的,目前还没有人说。

我是做这个工作的,我不断要求所有文件加上这样的条款。咱们中国讲的是体育搭台,各行各业一块唱戏,奥运会成功大家纷纷敲锣打鼓。国际奥委会认为你奥运会有关系就联系,跟奥运会没有关系就别联系,是那种逻辑。比如说日本有家企业是日本有一家公司是国际奥为赞助商。日本有一家在北京申办成功的立刻,好象是在新浪网上发了一条滚动条的广告,打出来就是某某公司祝贺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我当时在奥申委工作,没有注意到,国际奥委会注意到了,几小时来电话了,说那不行,说他祝贺什么奥运会申办成功,那是商业行为,他把自己跟奥运会联系起来了,这是不恰当联系。他想支持奥运会,没有关系,拿几千万美元来,谈,那能支持奥运。我们国际奥委会习惯跟我们日常背景和习惯有差别,我们组委会和中国法律工作都遇到了很多的麻烦。就是说东西与我们奥运会,与我们惯常做法不一致,起码我国法律不认为那一条滚动条是违法的。

有一些在我们工作当中,在合同谈判当中对方会提出来一些我们看起来比较苛刻的条款。比如说过几年雅典奥运会火炬在北京传一传。过去奥运会火炬都在国内传,这次国际奥委会放宽政策了,说在全球传,当然全球也不是所有国家,可能三十几个国家传。将来到北京奥运会的时候还能不能这么传,还难说,国际奥委会改章程了,说国际奥委会得瘦身,雅典奥运会火炬在世界传一遍是首次,北京能不能再模仿做一遍难说。雅典组委会是它的事了,它到这儿来,应该说它在北京传,严格的说这样传对北京有好处,但是首先是给雅典帮忙,你还在那儿占了好处。雅典原则上不给钱,那架飞机在北京首都机场停就是几万块钱。那么,在北京传递所有费用都是由北京市政府支付的。咱们就是花钱凑个热闹也行,帮个忙也行,这个还不行,雅典还让我们签一个协议,雅典在里面加上一个主权豁免,让北京市政府放弃主权豁免。大家知道主权豁免是一个国家政府行为,不受它国法律司法管辖。咱们就说北京市有没有资格谈主权豁免都是一个事,但是国际上,特别是欧美国家对主权豁免的理解,常常是狭义的。他们就是把领土、国旗,最狭义的主权豁免。而我们,包括中国学术界,和中国政府对主权豁免理解通常是相对广义的,这方面焦老师是权威,我在这儿属于班门弄斧。北京市政府签了这么一个东西,是不是一定要按照雅典奥组委的要求放弃主权豁免,这个东西就是扯来扯去。最后,还是以我们做大让步,他做小让步为结果,最终这个事谈陈了。最后,北京市政府愿意在这一次活动当中,并且仅限一次活动,而且这个活动仅做商业安排,我们还是放弃了主权豁免。意思说如果雅典奥委会在北京市传递这几天出什么问题,可以把我们告上法庭。这里面无伤我国领土主权,不涉及我们国家政治、军事等安全,基本上是一个商业安排。这样东西做出这样大的决策,显然北京奥组委都很难决策,需要更高级领导做决策。觉得这个东西应该逐渐向国际惯例接轨,国际上对于这种政府商业安排,通常已经开始放在主权范围之内了。这些问题使我们在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当中面临的事情特别繁杂,需要解决的事情就特别多了,我们知道这个工作就比较复杂了。

第四个,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我国政府在申办的时候,就由国家工商局领导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奥委会出具了一个保证书,意思说中国政府肯定给你办这件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如果必要的话,中国政府就立法,国际奥委会你既然这么说,你就抓紧办。北京申办成功,北京市在2001年11月份,实行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规定,北京奥组委参加了立法过程。但是,这个保护规定,它的级别与澳大利亚的西南威尔士洲的立法是一样的。因为北京市是中央的直辖市,澳大利亚的西南威尔士一是澳大利亚一级联邦行政区。但是,西南威尔士洲是澳大利亚最重要的洲之一,还有西奥洲等等在国家生活政治地位比较多,它一共就是八个洲,而西南威尔士洲又是最大的。所以,它的影响比北京市立法要大,中国现在不算港澳台我们还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作为直辖市面积比较小,只有一百万多平方公里,全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这个实行起来还是比较有限的。我们知道广义国家立法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立法,通过人大立法比较复杂,程序更长,最后就选择了国务院法规。国务院法规做的比较快,国务院领导比较重视,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协调,另外北京奥组委也参加了整个过程。这个行政法规在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是朱熔基总理签署的。在这个条例里面可以说是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创举,条例在第二条里面对于六类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定义,它的定义基本上以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分类定的,在奥标条例里面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三个,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中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没有对奥林匹克大家庭中的其它成员进行保护,因为我们制定奥标条例很重要目的是使北京奥运会更成功,更顺利,更出色,有很直接的目的。所以,我们保护其它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我们必要不大。那么,其它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比如法国奥委会在中国传递怎么办,那么法国奥委会该办什么手续就办什么手续。那么,中国立法就确定了三个传递人,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我们从学理研究上发现,奥林匹克标志大概有四类,一类是图案、图形类的,五星红旗加五环等等。第二类是专有名称类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奥林匹克,奥运等等,这几个词也是奥林匹克标志。第二个是文字口号类标志,新北京,新奥运,北京2008。这次奥林匹克标志等于用法律语言给奥林匹克标志做一个定义,把一些我们在通常生活当中看似不是标志的东西也定义成标志。比如说会旗,会歌,这种东西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作为标志的话不是这么概括,在法律上次概括成其它类。而且,这个条例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指定了管理机构,把各级工商局主要管理部门,主要是各级工商部门。

我们知道对于奥运会的侵害,对奥运会的侵害,层次上大概有三个层次。一个是犯罪,犯罪就不用说了,比如说到奥组委里去杀人、放火,破坏奥运设施,甚至诈骗,这都是犯罪,犯罪由公安部门送检察院。第二个层次是侵权,奥标条例主要是解决侵权的事。那么,奥标里面说了为商业目的使用,就是侵权了。我觉得潜在的商业目的也是使用的奥标,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标,或者是为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标,多是侵权。第三个层次是隐性市场,隐性市场是什么概念呢?就是说我个人理解,我的理解跟国际奥委会理解有一些差别,我的理解是它不是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它也没有获得许可。但是,它把自己设法跟奥运会联系在一起,让公众产生误解,它在产生误解的过程没有用奥运指标。就是说为了商业目的,没有使用奥林匹克目的,但是设法使自己的企业或者品牌服务同奥运会做了联系,这叫做隐性市场。如果它没有得到许可,他用了奥林匹克标志,他就构成了侵权。构成侵权了,就是我们奥标条例查处的内容了。国际奥委会的观点是什么呢?把我们认为的侵权和我们认为的隐性市场统称为隐性市场。我个人认为对于侵权,我们可以依法查处,对于隐性市场不好办。因为人家没有用你的奥林匹克标志,人家没有用奥运这个词,人家实现跟奥运相联系,就我的智力目前还想不出来。我的设想,我们知道可口可乐公司是奥运会赞助商,有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百事可乐是它的同业竞争者,百事可乐如果在它的商业宣传中用到奥运这个词,它就构成侵权,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说它没有用,假如说在奥运会会场中,百事可乐百了五百张票,这五百张票座位是连在一起的,百事可乐把五百张票给员工,穿着百事可乐的衣服,坐在那儿,电视机一扫,我认为这不是侵权。我认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就是卖票的时候小心一点,谁要买五百的座放在一块,还是一个公司买的,要小心一点,最好把座打乱了。

另外,我觉得奥林匹克标志在保护过程当中和立法过程当中,借鉴了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有商标法规定,还有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但是,奥林匹克标志和商标还是有很多区别的。但是,也有相似的东西。比如说他们都有专利权,都有许可使用的规定,奥运标志也可以,也有专用权。但是,奥标等于通过行政法规定,奥标通过备案就可以实现。那么,商标是要注册的,备案加公告实现。奥标许可使用,不许转让,商标是许可转让的,奥标是不能转让的。五比如说中国奥委会也好,北京奥组委也好,许可把自己的标志让别人使用,但是不许转让,那不行。另外,商标都是有保护期的,另外还可以延展,奥林匹克标志是无限期的,目前还没有规定。它们两个管理机构都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个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有的公司认为奥林匹克标志管理部门是体育总局,也有的说奥林匹克管理机关是北京奥组委,这都不对。中国奥委会是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是权利人,北京奥组委也是权利人,各有各的权利。至于管理机关是工商局,这个法律法规规章明确。

另外,如果把奥林匹克标志用在产品上,还可以申请专利注册。奥林匹克标志在专利上我觉得它也不具有转让,也是许可使用的问题,专利也不能转让。另外,我觉得奥标不具备专利的放弃权。因为奥林匹克权利人是依据法律法规,有备案等等,他不能去放弃。我再比较一下奥林匹克标,但是我的比较是不完整的,大家在学理上还能作出更多的研究。比如说奥标和著作权之间的差别。说老实话,有些奥标我认为不能做著作权,比如说奥运会什么时候做著作权保护,问题就严重了,还有北京2008年不能做著作权保护,但是可以作为奥运会标志。

我们会徽实行多重保护,上面是一个中国印,下面是北京2008,下面是五环,这个叫做北京奥组委会徽。一个保护我们采取多重保护,按照奥标条例规定也有多重保护问题,一个是进行备案,一个是商标保护,注册成商标,在国内我们是45类商品和服务。另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都注册了。奥标不能离开中国大陆,奥标离开中国大陆也不行,所以我们在中国大陆除了奥标保护,我们还做商标保护。同时,我们对我们的会徽还做了著作权保护,换了版权登记。大家知道会徽不是奥组委工作人设的,而是征集来的,我们在征集的时候就要求他的创作跟我们签署了著作权转让的合同,把著作权给转让了,而且这个合同比一般著作权转让合同对我们更有利。因为我们知道著作权转让的话,它的人身权利是不能转让的。比如说焦教授转让给我的东西,名字都要写焦教授,我们会徽不一样,比如说每一次我使用会徽以后,底上都写上创作人,这个很不方便,对奥组委来说也很难办,所以我们在转让的时候,要求放弃人身权利,但是这个合不合法?我觉得目前是不在原创,我们在使用的时候可以是这样的。我觉得在学术研究当中,还可以提到原创。

今后我们把它用于产品的时候,还会办专利登记,去年年底有一个报纸炒作,说北京奥组委会徽专利被人家抢注了,我们在我们知识产权局检索之后,发现没有任何专利被抢注。因为知识产权局也好,专利局也好,他们对保护奥运会标志,都是非常尽心的。这个东西我们著作权是在先权利,我们商标权也是在先权利。

第五个,奥组委法律事务概括。

我知道下面在座有很多体育界朋友,也有很多法律界朋友,奥组委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奥组委法律服务又是奥组委各项工作当中相对神秘的地方。其实我们奥组委法律部非常开放,当然我们文件涉及到商业秘密以外,我们其它是开放的,我们也欢迎大家到我们那个部门去做客。目前我们数了数,我们主要参与的工作是这样的,第一项是参与了立法活动,这个立法是一般作为起草单位领导,因为奥组委作为事业单位没有立法,也没有执法。

第二点,我们协助执法,主要是跟工商、海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目前,我们协助确认的平均频率大约是一天一起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绝大多数案件不用我们协助,全国的工商效率很高的,不用我们协助,它认为有一些疑难的问题才协助,目前我们协助是这样的。那么,看来全国侵权案件数量是相当大的。但是,对于我们这么一个大国,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是那么高的国家,特别是对于我们发展中国家,这样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应该说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保护奥运会知识产权是同步提高的。我相信将来会越来越好,大家一起提高。但是,同时我也感到紧张的是随着奥运会临近,造假的可能多起来,两个是相辅相成的。但是,让我相信一定会彻底消灭,我没有信心,我也不知道工商有没有这个决心。但是,我觉得要遏制在一个可以忍受的范围内。

第三点,权益保障的其它工作,这个权益保障,包括著作,权益登记,注册,备案,给侵权人发告知函等等。

第四点,就是合同,据悉尼组委会说他们签了上万个合同,北京奥组委目前签的合同还主要是大合同,这个合同的压力对我们是非常大的,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最主要的事务是合同监管,这个对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因为我们是事业单位,我们也不是政府,我们这边国际奥委会管,这边听政府各个部门的招呼,我们要解决我们的风险,靠合同是最可靠的办法,也是国际上的经验,就是靠合同管理。我们有几个很著名的合同,当然最著名的是主办城市合同不是我们签的,签那个合同才能生出来我们,那个是生我们的母亲,剩下的合同都是我们签的,比较著名的,前些日子播的奥林匹克转播公司的合同。在去年签了一个比较著名的合同,市场开发合同,以及跟中国奥委会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再有目前跟赞助商办的合同,这些合同意义非常重要,标的非常巨大,同时数量不会太多,这些重大合同通常占有我们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的力量,我们还有参与一些招标文件,这些占有非常大的地位。再有就是参加政府的法制宣传,这个不再多讲了。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国际合作,我们为国际奥委会在中国,也为其它奥组委和其它奥委会在中国法律事务提供合作。

第七点,我们是国内法律事务合作,刚才我提到协助执法,主要是跟工商海关,我们国内法律事务合作,我们有很多政府间的合作伙伴,比如说法治办,司法部,北京司法局等等。另外,我们还和其它兄弟省市之间法律合作。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之间的法律合作。

第八点,也是我们一个比较有创举的工作,就是我们使用法律服务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奥组委的法律事务非常巨大,而且专业程度又非常高,法律部刚成立是两个人,目前也不过九个人,我们今年还会招聘一些人,今年招聘完了以后,我们不过十几个人。预计法律部最终也不过二、三十人,要担负这么大一个法律事务,显然人数是不够的。另外,我们也不可能备齐各种法律专业人才,这样使用法律服务机构也是一个通常的惯例。北京奥组委我个人认为它不是援助的对象,应该花钱。也人说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这个不好意思接受,因为那是社会的弱势,没有办法,才有法律援助。从历届奥运会来看,目前还没有法律服务的赞助商,北京奥组委将来会不会发展法律服务的赞助商还很难说,我觉得目前在法律上还是有障碍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如何保证法律服务机构在不要钱的情况下,在做赞助的情况下,为我们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我们觉得这个风险是有的。我们通过招标的方法,选聘的方法,最后选聘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我们法律顾问,这个报纸都登过,我们在管理上也是这样的。这个律师管理部门,司法部对我们评价比较高,政府使用法律顾问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应该说对将来是有好处的。

最后一点,我觉得我们为组委会防范风险,前面那些都是这样的,我这里面讲法律防范法律风险是一个狭义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思。比如说咱们举一个例子,说盐湖城,美国人法律意识应该比我们强,美国盐湖城冬奥会的会歌也争来了,就跟会歌作者签了转让合同,规定的也可以说很到位,这个权利好象都转移到了盐湖城冬奥会组委会了,这个会歌一、两年前拿到手了,到了盐湖城冬奥会快要开幕的时候,作者来找组委会了,说你这个不能用,说在演唱会上开幕式的权利没有转让,在这么大舞台上演没有规定,说这个好商量,再给一笔钱。这个法律风险可太大了,应该说美国动脑筋至少比我们智力要强,人家的意识强。结果,竟然出了这么一个漏洞。那么,出这个漏洞,当时签约的时候留下这个漏洞人家几年没有吭声,如果吭声早就换主题歌了,得等着,这个机会得等着。没有约定的事是自然不能推论的。我们法律风险的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国家大家意识不是很强,我曾参加过奥运会场馆招标的事情,我就发现有的投标公司,比如说有一家投标公司来参加投标,做的标书非常好,而且巨大,最大号的旅行箱装一箱,就我这个体力搬不动。而且,在跟人家讲说我这个东西一百个高级工程师给我做的,绝对没有问题。而且,我在做完以后,我又找澳大利亚的工程师给我审了一遍,结果这家公司由于法律问题出了问题,最后没有谈成。在澳大利亚工程师给他修改,审定的时候,澳大利亚工程师跟他说了,你最好再找一百个律师给你看看,是那来不及了,我也不想花那么多钱。最后,在临近谈判的时候,临近谈判的前三天,他请了北京一个不太大的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这个合伙人应该说有经验,但是他也不过三十多岁,说你来帮我参加谈判,我这个文件给你,就用汽车把这个箱子拉去了,你想这个律师能力再大,也阅读不了这么多标书,最后这家由于法律上的缺陷,他们投标是一个联合体,张三、李四、王二麻子构成一个联合体,他当头。这些联合体里面给他授权,授权他参加投标,但是没有授权他投标一旦中了代表联合体谈判。结果他处于领先地位,开始谈判了,那些拿5%股份,3%股份多说我也有否决权,我也得参加那个谈判。一号大股东谈判,小股东说这个条件不能答应,那个条件不能答应,最关键也答应不了。中标那些也是小伙计,我们不尽一号股东进行投标,而且一旦中标就有谈判的决定权。那么,这个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

我们组委会领导对于法律事务非常重要,很多重要文件都是由法律部进行评估。可以说目前我在政府机关工作,我也了解其它一些政府机关工作情况,像北京奥组委领导这么重视法律工作没有见过,或者说我没有经历过,也没有听说过。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在组委会成立的第一天,跟组委会同一天成立,是最早成立的一个部门。就奥组委这么重视这个,奥申委的时候我们也没有法律部门,当时的一些合同协议留下了很多令人遗憾的地方,合同的漏项,合同的瑕疵到处都是,这样给后来奥组委接手以后有很多的麻烦,当然绝大部分都解决了,还有没有做好的。我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是一个全新的部门,也是全新的工作,应该说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另外,从国际奥委会借鉴过来的东西有时候用不到点子上,应该说我们中国国情跟其它国家不一样,中国国情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市场经济,这两个放在一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国情在世界上为数不多。目前我觉得越南跟我们比较相近,但是越南法律制度比我们落后,他也没有举办奥运会,奥运会都是在发达国家进行的,80年的时候在社会主义国家进行了一次,那时候是计划经济,我们要在这个工作当中不违规,履行法律义务,我个人认为,特别是履行国际法律义务应该是最低限度的,因为我们每履行一个国际义务,我们会获得好处,但是我们毕竟是要有成本的。为办一个最出色的奥运会,还应该办一个最节俭的奥运会,中央领导不断提这个问题,所以我们不能瞎花钱。我们在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我们感到困惑和难办的事情,很多都是我们在处理国际规则,和中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摩擦这些方面,解决这些问题。让我们感到振奋和高兴的是我们工作得到了全国人民和国务院,各地政府支持,使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有良好的机制和良好的开端。我们相信在国务院领导下,也包括在座的各位朋友,学者支持、帮助下,相信奥运会一定可以办成功,北京奥运会法律事务也一定能够做好。

谢谢大家!

焦洪昌:

感谢刘岩先生给我们介绍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和奥林匹克标志的一些情况,下面还有一点时间,大家可以对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

马教授:

我想请教一下,您刚才谈到奥运会取消保险的问题,现在这个问题我们到底想怎么防范,是增加一个险种,还是说奥林匹克配合保险公司进一步磋商,现在您法律部在预防这个问题的时候怎么做的?这个问题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在形式上来看是不可排除的问题。

刘岩:

现在是这样的,我们这个问题始终在研究,这里面不仅有法律的研究,而且还有其它领域的研究,有财务方面的研究,和风险方面的研究都在进行。奥运取消险,但是在奥运风险研究,目前我们研究的还很不够。现在是这样的,国内保险公司肯定做不好,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内保险公司最近几年也很有创意,但是我觉得立刻创意到有做奥运取消险的这个还难,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很愿意听国际奥委会的意见。但是,国际上有一些保险公司建议到国外去买,你要说有一个成型的奥运取消险险种,我觉得世界各国保险公司都没有,这个险种奥运取消险,就跟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样。但是,我们很希望中国国内保险公司能够站出来,现在也在跟中险谈。另外,我们也在招保险赞助商,我们也希望奥运取消险跟保险赞助商有某种合作。总之这个问题比较尖端,目前进展并不大。

那个是保险中介,并不是保险,即使是保险,那个保奥运取消险好象有点小马拉大车的感觉。

提问:

我想请刘先生讲一下奥申委签合同有好多遗漏和瑕疵的地方,有没有大的问题?

刘岩:

刚才我提到奥申委签的合同有瑕疵,我认为这些瑕疵都没有影响到最终的执行,都是比较小的瑕疵。目前扯的比较多有的合同是三方合同,那两方之间老在扯,也把我们搅进去。另外,合同虽然履行完了,但是我们事后看发现有风险,或者它的履约,比如说违约责任追究不足,合同实施还有监督过程,奥申委对合同履约监督也不足。有的签完合同以后,履约一半,上缴东西还没有,催着赶快给钱。但是,您要注意到奥申委在中国是有特殊身份的组织,没有几个真要奥申委设的圈套,让奥申委琢磨,这样企业不是太多,有了争端以后双方还是坐下来解决的。但是,毕竟像是蚊子叮了一下,虽然无伤奥申委,奥委会大雅,人家没有履约,督促人家履约了。国际奥委会最重要合同是主办城市合同,我个人认为基本我们的义务,人家的权利,我们的权利不多。这个由于是主办奥运会最基础的文件,我们承办,承办更多的是义务,就像办会更多承办的是义务。

焦洪昌:

我问一个问题,像我们里面还有好几个是研究生,到时候还要招好多研究生,什么时候招?

刘岩:

今年,就是2004年,招五名,有五个名额,这五个名额要招有工作经验的,就是说我们定的是硕士毕业以后两年工作经历,应届硕士生我们在招。奥组委法律部30%的人是有过工作经历的,三分之二是没有工作经历,直接到奥组委工作,出了校门就进奥组委,领导认为我们结构不慎合理,应该增加有工作经历的,所以今年不再招应届的。自取得硕士学历,两年工作经历。待遇是这样,奥组委待遇可以说是国内几乎最公开的,我们待遇都可以查到的,奥组委待遇我觉得比政府机关的待遇要好,比律师事务所比不了,那差距大了。我们是这样的,给大家介绍本科毕业生到我们那儿最低工资一个月两千三,也不算高,但是加上各种补贴,大概将近四千块钱。

焦洪昌:

到2008年解散了以后,这些人怎么安排?

刘岩:

国务院批了四千个编制,奥组委编制是四千个,不包括志愿者。其中规定有三百个是调动的,是由国家调来的,我就是一个调来的,调来的倒无后顾之忧,允许调回去。关键是那三千七个同志实在是个问题,这里面有这么几个问题,我们的文件里面明确说了这三千七百名同志自谋职业。我们的领导的说法,目前还没有写成文件,领导的说法是领导很关心这些同志,因为这些同志是从全国和北京市招来最优秀层次里面的一部分,不是说最优秀都被我们招走了,但是我们招的肯定是最优秀的。那么,相信在奥组委资历,对他今后自谋职业是有好处的。

焦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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