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4-12-20 13: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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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武政〔2010〕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各区、各部门必须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坚决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要全面落实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考核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差别化信贷政策,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关于做好个人申请住房贷款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工作的有关规定认定第二套住房。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督促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高出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编制“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着力构建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条件差的老旧城市区、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在汉外来务工人员有条件地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解决20余万户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每年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量不少于全市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20%,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不少于全市住房供应总量的20%。
(六)着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充分调动各类企业、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三、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七)强化住房用地的年度计划管理。及时制订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模,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总量要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合理增加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提高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效率。
(八)完善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土地出让前,国土规划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协商拟订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及时提出商品住房建设等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积极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控制住房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规划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对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依法加快处置闲置住房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九)加快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度。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环保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要及时沟通办理结果,主动进行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步伐,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十)严格审定土地竞买单位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尽快建立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对不执行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的单位,1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禁止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的竞买人和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十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严格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方案销售,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情况、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规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当再次报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备案。
(十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工商、国税、地税、物价、金融、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相关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工和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媒体曝光和处罚力度。
(十三)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全市房地产交易、权属、住房保障、房地产金融和税收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信息,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及相关业务应用,为居民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披露市场信息,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和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