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单冷思考 微众银行、晋商银行、东莞银行“合规经”咋念?(上)(罚款1130万!厦门多家银行被行政处罚,房地产融资再无捷近可走!)

2024-12-10 20:30:35 体育资讯 facai369


扎牢监管“篱笆”、念好“合规经”,仍是金融业的关键词。


8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公布13张罚单。涉及三家险企三家银企。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该局7月挂牌后的首批行政罚单。透出的强合规、防风险信号值得关注。


1

信贷业务再被罚

营利增速放缓、不良双升


实际上,行业监管力度一直在加强。


据中国证券报,截至7月末,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已向银保机构及涉事个人开出超600张罚单。其中,银行信贷业务成“重灾区”,百万级大罚单频现。


细分处罚案由,贷款“三查”不尽责、贷款违规流入楼市、贷款用途管控不力等是问题焦点。


据财经网不完全统计,上半年央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逾3000张罚单中有超半数指向信贷违规,至少708家银行(包含分支机构)被罚,多存在贷款审查及贷款用途等管理失职行为。


行业分析师郭兴表示,信贷是银行赖以生存的主要业务,也是违规高发领域,部分银企重贷款发放,轻贷款回收,过于依赖贷前调查,忽略贷后管理,从而滋生种种隐患乱象。而监管部门处罚力度加强的背后,是监督完善政策的持续细化。


不是虚言。2023年4月《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中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三查”,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强化对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的借款主体资质审核,防止借款人利用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身份套取经营性贷款资金,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


聚焦上述罚单,其中三张与微众银行有关。因“汽车贷款首付资金及附加消费贷款用途审核不到位,商用车贷款金额审核不严”,其被罚120万元,也是本轮罚单中最高一笔。


作为民营银行翘楚、互联网银行领头羊,这自然有些扎眼。


拉长维度,信贷“翻车”、百万级罚单并非首次。


如2019年8月,因财务部门负责人未经核准履职长期未整改,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组织员工经商办企业,员工使用本行贷款购买股票及期货等,微众银行被罚200万元。


2022年6月,因租金贷贷后管理不到位,微众银行被罚40万元。据媒体报道,其租金贷业务曾踩雷蛋壳公寓。2020年“蛋壳”资金链断裂。作为“租金贷”最大合作方之一,微众银行亦受到波及。


诚然,罚单都有滞后性,不代表当下情形。但在强合规、去风险、高质量发展的当下,二次“翻车”总不是加分项,拷问企业的风控内控力、红线敬畏意识。


或许,也有急迫与无奈。


公开信息显示,微众银行成立于2014年12月,是国内最早一批民营银行和第一家互联网银行。诞生以来凭借创新技术、产品、服务、模式,企业很快扭亏为盈,业绩增长迅速。


2015—2017年,营收2.25亿元、24.49亿元、67.48亿元;净利-5.83亿元、4.01亿元、14.48亿元,资产总额为96.2亿元、519.95亿元、817亿元。


2018年营收突破100亿元,同比增长48.63%,净利24.74亿元,同比增长70.85%。总资产达2200.37亿元,同比增长169.31%。强悍增长力,可谓行业一匹黑马。


而2019—2022年,营收148.70亿、198.8亿元、269.89亿元、353.64亿元,同比增长48.26%、33.7%、36%、31%;净利39.5亿元、49.57亿元、68.84亿元、89.39亿元,同比增速59.66%、25.49%、38.87%和30%;总资产2912.36亿元、3464.30亿元、4387.48亿元、4738.62亿,分别增长32.36%、18.95%、26.65%、8%。


可见,近四年微众银行营利年均复合增长率虽超30%,但相比2016—2018年,涨势已下降不少,总资产甚至缩至个位数。


负债同样有波动降速。2022年总负债4374.48亿,同比增长6.43%。2019年至2021年为2751.16亿元、3254.02亿元、4110.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2.21%、19.16%和26.31%。


是否遭遇成长瓶颈期,仁者见仁。客观而言,企业发展就像滚雪球,伴随体量愈大,增长难度也在加大,增势趋缓也在情理中。相比规模体量,有质量的增长更为可贵。


玩味在于,资产质量优化方面并不讨喜。


2022年不良贷款为49.7亿元,相较2021年的31.67亿上涨56.93%。不良贷款率为1.47%。


拉长维度,2015年至2021年,不良贷款率为0.12%、0.32%、0.64%、0.51%、1.24%、1.2%、1.2%。整体呈上升态势,2022年为企业成立8年来的新高。


除了不良双增,拨备覆盖率为413.99%,虽同比下降11%,相比205.8%的行业水平仍显高企。


行业分析师于盛梅表示,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最低监管要求在120%-150%,微众银行高出标准这么多,未来需警惕可能存在的不良增加挑战。


细分看,关注贷款涨幅较大、达到60.21亿,关注率1.79%,同比涨幅高达63%。年计提140亿,核销转出91亿,收回7.88亿,损失准备206亿元。


2

警惕投诉声音、监管警钟
流量、生态依赖好解不?


此外,一些用户投诉声也值得警惕。


浏览黑猫投诉,截至2023年8月16日,微众银行相关投诉累计15059条,质疑涉及骚扰催收、私自查询个人征信、下调存款利率,电销骚扰等。


叠加上述罚单、不良双升表现,如何提升风控能力、夯实发展质量,应是微众银行一道核心思考题。


不算多苛求。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2022年深圳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数据显示,微众银行累计消费投诉达4938件,同比增长3.8%,其中下半年投诉达2061件,贷款业务投诉量占比超过95%,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短板明显。


也是2022年,一些监管动作已透出警钟信号。


比如央行等部门通过指示微众银行对核心产品“微粒贷”“微业贷”等表外证券化业务进行整改,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停止微众银行在该场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等方式,降低该行杠杆率。


据蓝鲸财经,同年6月,央行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停止微众银行在该场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9月证监会指令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微众银行在该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停止资本无序扩张。


客观而言,即便整体增速下降,微众银行业绩仍算一骑绝尘,以2022年为例利润甚至超过其余18家民营银行总和。只是高光背后,一些成长隐忧不能忽视。


行业分析师刘锐玲表示,回顾微众银行发展历程,背靠腾讯生态流量,微众银行一度吃透了行业红利、俨然一匹黑马,但当红利期消逝,其转型也受困于流量。除了合规监管,腾讯金融业务崛起,同台竞争中亦加剧了微众摆脱过多腾讯依赖、打造独立生态、多元探索的急迫性。


不算多夸言。目前,腾讯旗下财付通、微信分付等消费金融产品已积累不少口碑用户、逐成气候。分付被誉为微信版花呗分期,用户可进行场景支付,支持随借随还,较低利率是否冲击微众银行的微众钱包等分期产品值得观察。


当然,微众银行不缺居安思危,一直在积极创新、探寻“破圈”路径。


如从微粒贷到微业贷,剑指B端。截至2022年,微业贷已覆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发放贷款占比超70%,信用贷款余额占比达 98%。


只是,总量规模依然较低,甚至比不过一些助贷机构。如何做大做强,还是一道严肃考题。


2022年11月,微众银行上新“微众银行财富+”,从消费信贷、小微金融拓展到数字化财富管理,前景足够广阔,被视为打开成长性的一个破局点。


不过亦有舆论指出,其与腾讯理财通业务产生重叠,均是腾讯生态成长起来的,获客群体较雷同。虽然微众也在积极与外部合作,孜孜打造自身平台化生态,但也意味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徐徐图之,能否担负上述期许仍需时间作答。


3

信贷业务多次违规

不良贷款连增、

省内四项投诉量居首


同样因信贷业务“翻车”、收百万级罚单的,还有晋商银行。


8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称,因同业投资未严格风险审查、利用信托计划实现信贷资产虚假转让,晋商银行被罚130万元。


与微众银行类似,其也非首次“翻车”,频率甚至更高。


如2023年7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息显示,由于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晋商银行被罚30万元。


7月28日,晋商银行太原龙城支行、太原水西门支行同样由于贷后管理不尽职问题,被罚合计60万元,对1名责任人警告。


5月,因涉及将理财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违规为企业股权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不合规、晋商银行及其支行收到六张罚单。


回望2022年,晋商银行收到16张罚单,合计罚金超1300万元,其中超百万级罚单共3张,违规事项中不乏与信贷管理有关。


除了合规烦恼,成长性同样有隐忧点。


2022年,晋商银行营收52.60亿元,同比下滑2.43%;净利润18.35亿元,同比增长9.29%。2023一季度营收12.25亿元,同比下降2.8%;净利4.91亿元,同比微增1.5%。


何为增利不增收?


以2022年为例,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7.34亿元,同比下滑4.05%。其中,包含债券投资等在内的金融市场业务营收1.06亿元、同比下降81.75%,总营收中占比从10.8%跌至2%。


交易收益净额,则由2021年末的3.02亿元减至-0.33亿元,同比下滑 110.78%。


对此,银行表示,主要是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债券市场表现弱于上年,持有的债券及基金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下降。


至于净利增长,则源于信用减值损失收窄:信用减值损失12.38亿元,较2021年的16.53亿元减少25.1%,营业支出中占比由79.83%降至56.61%。


晋商银行表示,主要由于表外信贷承诺中网贷授信承诺与银行承兑汇票承诺等信用减值损失的减少。2022年该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由上年的14.87亿元下降17.3%至12.29亿元,对总信用减值损失减少金额4.15亿元贡献过半。


结合当年不良贷款率下降0.04个百分点,晋商银行提升了风险管理,业务质量夯实值得肯定。


考量在于,截至2022年末,不良贷款总额仍达33.54亿元,同比增幅 17.33%。


拉长维度,2017年-2022年末,该行不良贷款总额为15.99亿元、19.07亿元、21.42亿元、25.09亿元、28.59亿元、33.54亿元。持续增长,五年间累计增幅超200%。


资产质量改善多少呢?


未完待续......


本文为首财原创

今年开年以来,银监会的高压监管态势就一直未曾停歇。

2018年1月25日,厦门银监局一口气公示了19张行政处罚单,涉及多家大行分行,累计罚款1130万元。比起罚单的数量,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显示出的监管趋势。

本文纲要

一、多张罚单剑指理财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二、房地产融资政策趋势分析
三、银行信托私募对房地产融资监管态势
四、厦门银监局十九张罚单统计及明细

一、多张罚单剑指理财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在近期的处罚案由中,一个趋势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银监会开始处罚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理财业务。

就在今年的1月12日,广西银监局的【桂银监罚决字〔2017〕17号】就针对中信银行南宁分行“违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金提供理财融资”的违规现象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这也是首张明确将理财违法国家宏观政策列为案由的罚单。


今天,厦门银监局也对中行厦门分行开了这样的罚单。


结合今天厦门银监局的其他多张处罚(具体清单及截图见后文第四部分),可以看到银监对于以下违规事实已经开始行动:

  • 违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金提供理财融资;

  • 理财资金违规用于支付土地款、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融资提供担保、单户理财业务运作存在违规;

  • 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资金违规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 理财投资业务未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资金用于支付地价款和置换前期支付土地款的股东借款,贷款“三查”不到位。

可以看到,银行业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针对表外理财等的整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再结合此前一系列文件及日前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权威访谈中的表态,不难想象,监管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违反以下宏观调控政策行为将不再手软。

1、违反信贷政策。

  • 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

  • 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

  • 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

  • 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

  • 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

2、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

  • 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融资;

  • 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

  • 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行为提供便利。

二、房地产融资政策趋势分析

(一)理财投资房地产违规处罚依据和转折点

2016年的10月底到11月中旬,是房地产融资政策的一个较为显著的分水岭。

在此之前,虽然房地产融资相关监管政策文件已经累积到了一个相当大的数量,几可形成一个体系。但问题是:此前有相当多的政策并没有被严格执行到位,并存在不少规则上的漏洞。其中最大的漏洞是银行理财。

1、银行理财是最大漏洞

  • 土地储备中心融资虽然在2016年初因财综4号文受限,但限制口径的表述并不严谨,仅禁止“土地储备中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即:对于非金融机构相关的表外以及私募基金模式,在明文上未受限制。

  • 银行理财一直是银行业房地产监管政策最大的漏洞。在2016年10月前,理财资金流向房企并用于拿地或不符合四三二资质的项目,并不违反明文监管规则。彼时只有2011年银监发[2011]76号文《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提及“理财资金不得流向于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

    但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表述比较模糊,在银监会报表分类里S67房地产贷款风险检测表中定义为:【1.2.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发放的用于商业房屋(包括商住两用)建设贷款,包括在土地开发阶段发放的额、计划在商业房屋建设阶段继续使用的贷款。所以理财产品投资住宅项目仍然可行。

2、银行同业投资也一度是漏洞之一

  • 银行此前一直认为,通过同业投资间接向地方政府或者房地产行业提供融资,并不违反银监会的监管规则。毕竟到目前为止,银监会有关同业投资的文件并不多,只有2014年127号文对同业投资做了定义,并只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穿透看资本计提和损失拨备,并没有说穿透看资金流向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到2016年,银监发42号文进一步要求对同业投资项下的资产穿透授信。这是仅有的两个正式文件规范同业投资。

    同时2016年银监新增的G31报表填报加强了对同业投资项下底层资产行业分类的要求,至少监管从底层资产信息披露角度,重视了底层资金流向。

    不过,2017年4月份上海银监局对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处罚给整个银行业同业投资穿透监管树立了典范,而且处罚的方式还是用罚没。《突发 上海银监局重罚某分行借道同业违规土地款融资》;《55例房地产信贷违规处罚案例 罚没总额近五千万》可以看到,苏州银监局对上海银行苏州分行同业投资违规流向房地产按照罚没进行了处罚。

3、私募基金及其他

  • 地方政府为了规避土储融资限制,也开始加大一二级开发联动模式,即由房地产开放商充当此前部分土地储备中心职能,帮助政府做土地三通一平以及拆迁补偿。不过此举到目前为止,很多地方仍然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反而此类业务通过私募基金融资实际操作中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很困难。

  • 与此同时,监管层对于表外融资,信托创新模式,以及私募基金等等,姑且都是睁只眼闭只眼。当年,无论是信托的[2016]58号文,还是银监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行动,都没有把事做绝。

(二)在破刚兑大趋势下,如何把握表外理财“比照自营贷款”?

在至今各类明文要求已经几乎全覆盖的前提下,控制房地产融资等,从本质上来看,就逐渐演变为如何进行实际穿透检查的问题。

如果后续一律进行严格的穿透审查,则通过灰色地带流向房企的资金,将基本上被封堵。

毫无疑问,在地方政府融资和房地产融资这两个最敏感的领域,在2016年10月份以后新增业务肯定不能再通过表外理财进行输血。其资金流向是否符合房地产监管的政策执行口径,需要完全按照表内进行处理。

但是银行理财毕竟属于表外业务,在破刚兑的大趋势下,比照自营贷款的程度需要适度。笔者认为,像以下几个领域需要适度比照:

1、银行理财的股权投资

一旦后续央行主导的资管新规以及银监会发布的理财新规能够真正打破刚兑,那么理财比照自营贷款管理,除资金流向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外,对于其他投向的限制,笔者认为应当和银行自营贷款进行彻底分离,独立进行风险管理流程改造。

比如项目公司股权,银行自营固然是不能投资的。但如果银行理财真正实现了风险自担,那么理财其实完全可以进行股权投资,但根据资管新规,必须是封闭式私募银行理财产品才能投资股权类资产。

2、银行理财不应该和行内信贷共享同一授信系统

表外理财更多是一个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的概念,而不是穿透银行表内授信的概念,更不应和行内贷款合并计算授信余额。

因为在以前刚兑情况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可能最终风险都是管理人承担,所以表内外设一个总的授信额度可以理解。但如果未来理财的风险都真的由客户承担,处理方式就应当改变。

3、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流向风险控制

部分银行理财会通过券商资管做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此前券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人资金去向其实很难控制,如何控制不被挪用于其他事项尤其房地产拿地和地方政府融资仍然是难点。

4、明股实债

未来禁止多层嵌套,禁止银行理财发放委托贷款,银行理财通过基金子公司或券商资管发放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也被禁止;同时资管新规禁止多层嵌套,其实银行理财资金后续向房地产融资的渠道会越来越少,当前看明股实债尽管没有被禁止,但从资管新规的认定标准和未来政策方向看,空间也不大。具体参见《最后阵地:非标私募也终结,非标路在何方》。

5、资金流向追踪

事实上,银行内部只能监测到贷款资金流向的账户,是否按约定用途进行支付,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等。但贷款资金后续流向,贷款发放行就无法监测。

实践中,部分监管机构会发现后续资金被绕道挪用,比如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拿地,流入股市等。这点其实不仅仅是房地产融资领域,在外管局的展业三原则等都反复提及,更多是事前KYC层面尽量降低挪用可能性。

当前来看,表外理财资金流向同样会按照表内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的标准进行处罚,所以在前端客户背景调查时,就需要把握资金用途关。

三、银行信托私募房地产融资监管态势

(零)银监会对房地产贷款的分类

从最基本的狭义“房地产贷款”分类来看,银监会将房地产贷款分为开发贷和购房贷。同时将下面的融资类型都纳入进来。


  • 房地产贷款

可以初步分为房地产开发贷款和购房贷款。

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发放给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地产及(或)房产开发、建设的贷款,又可分为地产开发贷款和房产开发贷款。

  • 地产开发贷款

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的专门用于地产开发的贷款、且在地产开发完成后计划收回的贷款。

值得关注的是,财综[2016]4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储部门作为借款主体的地产开发贷款会逐步清零。

而土地储备包括收购、征用、储备、地产开发、出让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土地储备贷款不等同于地产开发贷款。

同时,财预[2017]62号文已明确,地方政府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彻底封杀了地方政府向银行、乃至其他任何机构举借土储贷款的可能。

  • 房产开发贷款

指发放的房屋建设贷款,包括在土地开发阶段发放的、计划在房屋建设阶段继续使用的贷款。

言外之意,贷款如果覆盖地产开发和房产开发全过程,应统计为房产开发贷款。房产开发贷款中除去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贷款统计为[1.2.3其他房产开发贷款]。

  • 购房贷款

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个人或企业用于购买住房和商用房的贷款。

(一)银行表内融资

1、封闭式项目融资

“四三二”:即符合“四证齐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20%,其他项目25%;以及拥有“二级开发资质”的要求(此处虽然没有明文,但实际多数银行会参考信托要求执行)。

其中,30%的资本金比例虽然从国务院文件设置了25%。但微观层面上,各家银行其实普遍要求在20%-35%左右。因为银发[2007]359号规定商业银行禁止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四证的项目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同时该文禁止商业银行对于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发放传统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银行而言,要审核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来源并不容易。因为对于银行,是否存在其他资管或其他上下游企业变相融资挪用,识别手段相当有限。

银监会近期新规中,主要还是强调了对于违规操作的防范:


2、流动资金贷款

2007年的《银发[2007]359号-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已经规定: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二)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需要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即不得向房地产等行业领域提供融资。在2017年银监会监管风暴中,监管也是重点检查通过理财进行房地产融资中的问题:

1.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领域提供融资。
2. 是否存在同业投资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

事实上,早在2016年11月,银监会就已经下发了《银监办便函[2016]1846号-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检查理财资金投资管理情况:

-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的要求,强化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监督管理;
-是否存在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

(三)信托渠道

见下图:


在2017年监管风暴中关于信托房地产融资的监管检查中,银监会进一步明确下面的违规行为:

(1)通过股债结合、合伙制企业投资、应收账款收益权等模式变相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规避监管要求,或协助其他机构违规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2)“股+债”项目中存在不真实的股权或债权,是否存在房地产企业以股东借款充当劣后受益人的情况,以归还股东借款名义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四)私募基金融资

1、主要限制与非限制领域


对于通过私募基金融资,目前

  • 热点城市非普通住宅项目

  • 非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

不受备案四号第一条限制。

私募资管计划投资房地产项目,若不属于16个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以及资金用途符合规定的,在符合其他备案条件的前提下,房地产项目也可以备案通过的。

对于符合要求的房产项目,备案4号要求管理人应详细披露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并且应当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止资金挪用。

2、资金流向限制

核心要区分房地产企业融资和房地产项目融资;区分热点地区和非热点地区。

一般而言,监管也不能一味打压房地产项目融资功能,因为房地产项目融资本身其实是供给侧改革中调供给的一个重要环节,否则下一个周期的供给大幅度下降反而刺激新一轮房价反弹。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四三二

其实四三二的监管要求主要是银监会和国务院的文件规定。目前包括银行表内贷款、表外理财、信托计划房地产融资都必须符合或参考上述“四三二”要求。

证监会体系的监管文件并未提及四三二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理论上,不满足四三二也可通过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向非热点城市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但如从严审核,且资管计划合同明确约束资金流向需要满足四三二,也有资金监管账户,那么笔者认为方能符合备案4号第三条的限制性规定。

4、补充流动资金

基金业协会只是排除了“土地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两项用途,有人揣测这可能意味着,通过其他名义给房地产企业融资是没有问题的。

但需要注意,“补充流动资金”是一顶很大的帽子,有广阔的解释空间。现实中如何起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问题最为急切。

针对非热点城市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笔者认为保守起见,至少应明确约定实际项目用途和资金监管帐户等措施。

四、厦门银监局十九张罚单统计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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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8日消息,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等二十四项违法违规行为,罚没金额合计达5315.6万元。

  具体来看,农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公告

  (三)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违规转让正常类贷款

  (五)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违规

  (六)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七)超过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八)贷后管理缺失导致企业套取扶贫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

  (九)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十)承兑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

  (十一)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

  (十二)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

  (十三)贷款资金直接转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十四)信贷资金用于兑付到期理财资产

  (十五)信贷资金用于承接承销债券

  (十六)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承诺函

  (十七)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报告

  (十八)理财产品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

  (十九)面向一般个人投资者销售的理财产品投向股权投资

  (二十)将系统内资金纳入一般存款核算,虚增存款

  (二十一)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合规

  (二十二)个别人员未经核准即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二十三)对小微企业不当收费

  (二十四)未按规定报送案件

  此外,时任农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杨玉玲、农行办公室副主任徐争、农行湖北省分行行长朱正罡对农业银行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受到警告处分;时任农行武陟县支行行长周文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承诺函行为负有责任,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5万元;时任农行濮阳县庆祖分理处主任黄甫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分理处销售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出具承诺函行为负有责任,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5万元;农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王霄汉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报告行为负有责任,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5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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