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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
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了解下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受国家保护的境内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法第2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法第6条)
国家鼓励或奖励有文物保护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文物法第12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文物法第17条)
文物转让要备案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法第25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为落实“文化自信”理念,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德州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这是我市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首部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从行政推动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其中还专门对苏禄王墓的保护、利用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苏禄王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规划建设、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维护苏禄王墓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发挥苏禄王墓在文化传播、中外交流、民族融合中的独特价值。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苏禄王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苏禄王墓保护规划,制定苏禄王墓保护管理办法,协调解决苏禄王墓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德城区人民政府做好苏禄王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苏禄王墓保护的监督管理,苏禄王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苏禄王墓日常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
保护文化遗产,是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学习文物保护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让群众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到文化遗产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更好地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保护文化遗产中来,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德州市苏禄王墓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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